六、
參考答案:
1.S市三江區法院和S市二河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有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S市三江區法院為被告住郝志強所地,S市二河縣法院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一審當事人的確定不完全正確(或部分正確、或部分錯誤):(1)溫茂昌作為原告、郝志強、包童新作為被告正確,遺漏遲麗華為被告錯誤。溫茂昌是受害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為原告,正確;(2)《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郝志強為樓房所有人,包童新為樓房使用人,作為被告,正確;(3)遲麗華作為樓房的所有人之一,沒有列為被告,錯誤。
3.(1)郝志強為該樓所有人、包童新為該樓使用人的事實、該樓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溫茂昌的事實、溫茂昌受傷狀況的事實、溫茂昌治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的事實等,由溫茂昌承擔證明責任;(2)包童新認為窗戶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由包童新承擔證明責任;(3)包童新使用窗戶不當的事實、溫茂昌未經樓房的主人或使用權人的同意擅自進到樓房的院子里的事實,由郝志強承擔證明責任。
4.(1)一審案件的審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遺漏被告遲麗華:作為樓房所有人之一,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第二,一審法院通過包童新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沒有法律根據,屬于違法行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進而導致案件缺席判決,不符合作出缺席判決的條件,并嚴重限制了郝志強辯論權的行使。
(2)遺漏當事人、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限制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都屬于司法解釋中列舉的程序上嚴重違法、案件應當發回重審的的行為,因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發回重審。
七、
參考答案:
(一)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2.聽證由市鹽務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3.不成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5、16條規定,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制度。故,市鹽務管理局認定有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不成立。
4.市鹽務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復議機關乙市人民政府維持了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
(二)略
(責任編輯: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