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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2017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重要提示

發表時間:2017/5/25 17:15: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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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重要提示

2017年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將于6月3日舉行。為了更好服務報考者、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報考者須知

1.請報考者于5月30日至6月2日24時從陜西人事考試網(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是應聘人員參加本次招聘的重要憑證,請報考者妥善保存,以備筆試、面試等環節使用。

2.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報考者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方可進入考場,二者缺一不可。今年是身份證換證高峰期,請報考者考前認真檢查身份證有效期,考試之日前過期者需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入場后,按照準考證規定座位號入座,坐錯考場為違紀。

3.報考者應在考試前熟悉考場地址和交通路線,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防止誤考。考試開考30分鐘后,遲到報考者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4.報考者需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鉛筆刀和橡皮。考場內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5.報考者進入考場時,須嚴格按規定接受安檢和就坐。請報考者自備手提袋,除規定可攜帶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先將個人物品放置在考場物品存放處,后接受安檢并在規定座位就坐。開考后報考者不得傳遞任何物品。除規定可攜帶的物品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

6.本次考試試題均為兩個科目合訂本,兩個科目考試連續進行,中間不間斷。試題和第一科答題卡同時下發,第二科答題卡于第一科考試結束前5分鐘下發。醫療衛生類的6個崗位試題為合訂本,請報考者根據所報崗位類別選擇答題內容,否則一切后果由報考者承擔。崗位類別參見準考證上“報考部門及考試類別”一欄的相關內容。

試卷發放后,報考者須嚴格按照試卷報考者注意事項和答題卡作答須知執行。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7.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8.報考者須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請廣大報考者關注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公眾微信號sxrskswx,及時獲取考試資訊。

10.考試過程中工作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查驗報考者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報考者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報考者實行檢查;暫扣報考者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制止和處理報考者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報考者繼續參加考試;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報考者,移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法律法規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內容和答案。對違反者,將視情節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向報考者所在單位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考試結束后,將采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視情節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在考試期間,報考者務必保管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卡,防止他人抄襲。

3.《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報考者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預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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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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