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素質,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2005]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事業單位,是指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進行了事業單位登記的單位。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自治區人事廳是全區政府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政策制定、綜合管理、組織考試和招聘指導等工作。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是全區黨群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區黨群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自治區編辦負責對招聘單位空編情況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實行統一組織、定期考試、分級調控、分類實施和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資格條件,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聘)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招聘的組織與程序
第五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空缺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進行。
第五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空缺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進行。
第六條市、縣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先由用人單位提出用人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分別報同級組織、人事和編制部門核準后,由人事部門匯總提出招聘計劃上報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先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提出招聘計劃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自治區人事廳匯總各地各部門提出招聘計劃并經自治區編辦對招聘單位空編情況進行審核后,有計劃按比例確定新增人員招聘計劃。
第七條招聘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及編制數、空編數、擬招聘總人數;
(二)擬聘用崗位、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范圍、方式。
因招聘高層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設置特殊條件及待遇的應在計劃中單獨說明。
招聘計劃由各級人事部門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報自治區人事廳審核匯總。自治區每年安排2次統一考試。
第八條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編制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考核;
(六)體檢;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資格條件與招聘方式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履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義務;
(二)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和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條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聘報名冊經人事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自治區人事廳。
第十一條招聘計劃經批準后,自治區人事廳將通過《寧夏日報》、政府人事網站以及其它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和崗位名稱;
(二)招聘對象、人數和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程序;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的證件及有關材料;
(五)考試科目、方法和時間;
(六)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自治區人事廳批準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符合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具體范圍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碩士;我區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特色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工程、新興學科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及高新技術成果的人才;
(二)黨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
(三)屬國家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
(四)經縣以上黨委按組織程序任命的單位負責人。
第三章 資格條件與招聘方式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履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義務;
(二)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和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條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聘報名冊經人事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自治區人事廳。
第十一條招聘計劃經批準后,自治區人事廳將通過《寧夏日報》、政府人事網站以及其它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和崗位名稱;
(二)招聘對象、人數和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程序;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的證件及有關材料;
(五)考試科目、方法和時間;
(六)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自治區人事廳批準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符合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具體范圍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碩士;我區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特色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工程、新興學科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及高新技術成果的人才;
(二)黨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
(三)屬國家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
(四)經縣以上黨委按組織程序任命的單位負責人。
第四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工作由自治區人事廳統一組織,分類實施。自治區人事廳每年3月和9月將按系統分類組織考試。特殊專業經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批準,可以單獨進行招聘。
第十四條考試科目、內容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需求確定。
第十五條考試采取筆試、面試、操作測試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筆試由自治區人事廳統一組織。面試、操作測試在自治區人事廳統一指導、監督和管理下,由各市、縣、區直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考核由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內容主要是考察報考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同時對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第十八條區直各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擬聘人員的體檢工作,統一由自治區人事廳指定的醫院負責;市、縣擬聘人員的體檢工作,在自治區人事廳指導下,由縣級及以上醫院承擔。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擬聘人員經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額,根據招聘公告的規定,可以由事業單位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五章 聘用與待遇
第二十條經用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崗位要求以及考試、考核、體檢結果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對擬聘用的人員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后,由用人單位填寫《新增人員信息采集表》,送由同級人事部門匯總上報自治區人事廳審核批復,其中黨群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擬聘人員,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審核批復,并錄入人事廳中心數據庫,再由各市、縣、區直部門接回數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工勤崗位適用)。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事部門辦理合同鑒證手續。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用人單位還應到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經聘用單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單位同類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新聘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關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現行標準,為應聘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從其他事業單位轉聘的工作人員,按本人原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對待;從企業聘用的工作人員要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屬財政負擔的,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屬用人單位承擔的,由本單位自籌解決。在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為事業單位應聘人員做好人事代理和社會保險參保續保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好事業單位應聘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回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從事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
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遇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公開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對群眾的檢舉和申訴控告,組織、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紀檢、監察部門認真查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不按編制、計劃和招考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報考人員報考或在面試、考核、擬定聘用人員名單中有違規行為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全區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區黨委和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7月4日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