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是指統計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科學的調查方法,有組織、有計劃地向被調查者收集統計資料的活動。統計調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原始統計資料的收集。原始統計資料,是指向被調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匯總整理、需要由個體過渡到總體的統計資料。二是對已經經過加工的統計資料進行收集。這兩個方面的統計調查,其具體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統計法》中所說的統計調查,主要是指前者。
統計調查在整個統計工作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資料完整與否、準確與否,都將直接影響到以后各階段的工作質量。因此,只有搞好統計調查,取得準確、及時、全面、系統的原始統計資料,才能進行科學的匯總與整理,才能開展統計分析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統計法》第二章重點對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統計調查方法、統計標準、統計調查經費等四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一、 統計調查項目的概念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鑒于統計信息需求的多樣化和政府統計調查主體的多元化,為了有效規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和質量,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計法》第十一條將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是為了實施國家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需要,對基本國情國力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如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自然資源統計、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進行的各項統計等。國家統計調查的對象和范圍較廣,基本上包括了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的單位和個人。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其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行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這類調查所要搜集的資料,大都是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上,為取得管理本地方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的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地方性統計調查。地方性統計調查的范圍,限于本地方管轄內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統計法》立法目的,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為了有效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防止“數出多門”,降低統計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統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還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協調與溝通,明確各自的分工,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復統計,維護政府統計的公信力。
二、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依照《統計法》規定,國家對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為了明確責任主體,《統計法》第十二條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作了明確規定。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二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批準。所謂本部門管轄系統,是指與本部門業務對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等。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通過立法,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做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從制度和程序上加強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之間的協調,明確各自的分工,避免重復。
三、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
為了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統計法》第十三條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 必要性原則
主要該統計調查項目與其他統計調查項目是否重復;該統計調查項目需要的數據資料能否通過已有的行政記錄加工獲得等。
(二) 可靠性原則
主要審查該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是否有充分的依據,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申請單位是否具備實施該統計調查項目的能力;從技術上要獲得準確的統計資料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是否有相應的經費保障等。
(三) 科學性原則
主要審查該統計調查項目擬定的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方法、樣本量、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的設計等是否科學合理。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批準,批準決定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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