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與政府
市場失靈的存在,表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既需要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又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對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
但是,為避免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同時作用于同一經濟過程而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必須對兩者作用的范圍和程度進行合理的界定。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一種自發、自動和自燃的過程,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是一種自覺、主動和人為的經濟行為,因此,界定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作用范圍和程度,實際上就是界定政府的經濟作用,而不是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的作用,決定于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干預的根本目的。政府干預微觀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是,一方面要保證市場機制能夠正常運轉,發揮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另一方面又能消除市場失靈所產生的消極后果,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從這一根本目的出發,一般而言,界定市場機制和政府經濟作用的一般原則是:在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地方,就應當讓市場機制發揮調節經濟運行的作用;在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或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地方,才需要發揮政府干預經濟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大市場”和“小政府”應是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合理的選擇。
可見,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消費者難以實現效用最大化,廠商也難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作為微觀市場主體的消費者和廠商不能采取最優化行為,就不可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作為一只“看不見的手”,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并不是萬能的,也是不充分的,在上述許多場合它都無法對資源進行最為有效的配置,因此也就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從而出現市場失靈。在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客觀上就要求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進行適當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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