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證券一級市場
考點一、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責任
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征: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
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征:
(1) 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若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則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2) 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 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核準,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考點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制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制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考點三、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
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考點四、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劃分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1)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于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2)知情程度和態度。對于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后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3)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4)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于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于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于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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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報名時間10月14日至11月8日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