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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貨物保險單據的形式
保險單據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關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明,也是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一旦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它就是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的依據。海運貨物保險單據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一、保險單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俗稱大保險單或正式保險單,它是使用最多的普通保險單,用于承保一個指定的航區內某一批貨物發生的損失。凡是指明航程或指明一批貨物都可出示這種保險單。世界各地保險公司簽發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格式互有差異,但其內容基本一致。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保險單的內容是:
㈠ 保險單正面的內容
1.證明雙方當事人建立保險關系的文字,說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該保險單條件承保貨物運輸險。
2.載明被保險貨物的情況,包括貨物品名、標記、數量、包裝、保險金額以及載貨船名、啟運港和目的港、開航日期等。
3.承保險別和理賠地點及保險人聲明所保貨物如遇危險,憑該保險單及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㈡ 保險單背面的內容
保險單背面所列保險條款,是確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包括承保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訖、被保險人的義務、索賠期限等。
二、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它是簡化的保險合同,所以它也是保險公司表示接受承保的一種證明文件。保險憑證僅載明被保險人名稱、被保險貨物名稱、數量、標記、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和保險金額等,而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則不予載明,通常按保險公司的保險單所載條款辦理。保險憑證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提供的是保險單時,受益人一般不能以保險憑證代替。
三、聯合憑證
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是指保險公司將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編號加列在外貿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商業發票上,作為已經承保的證據。至于其他項目,均以發票上所列明的為準。它是發票與保險單相結合的一種憑證,是最簡單的保險單據。這種單據目前只適用于對港澳地區部分華商和少數新加坡、馬來西亞地區的出口業務,對其他地區,除雙方有約定外,一般均不使用。
四、預約保險單
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IF條件成交的大批量的出口貨物或以FOB和CFR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使用的保險單。這種保險單載明預約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和保險費率以及每批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凡屬于預約保險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啟運,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所列條件承保。通常是被保險人以啟動通知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將預約保險的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航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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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