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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綱要:隨著人們的價值取向由人類中心主義向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轉變,環境保護逐漸成為全世界所共同關心的問題。在這股環保浪潮的影響下,世界經濟與貿易總體上向綠色貿易與綠色經濟的方向發展,綠色產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生機和活力。但是在國際貿易中,一些發達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借口,構筑其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我國的貿易法律制度和環保法律制度還停留在以相關立法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理念階段,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的理念和立法現狀加以研究,從而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保障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建立綠色貿易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 綠色貿易與綠色貿易法律制度
所謂的綠色貿易是指在貿易中預防和制止由于貿易活動而威脅人民的生存環境以及對人民的身體健康的損害,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貿易形式。綠色貿易是協調環境與貿易沖突的一種貿易形式,它是隨著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產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貿易與環境問題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存在,主要表現在一些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對生態環境特別是野生動植物和人類健康產生了影響,一些國家認識到可以運用貿易措施來達到跨越國界的目標。[1]但當時主要是從貿易角度考慮的,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貿易與環境問題才真正得到提出和重視。其標志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主要體現在《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中。但是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意見上的分歧,直到2001年11月結束的WTO第四次部長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同意將貿易與環境列入談判日程,將在2003年第五次部長會議上達成一致意見后開始談判。[2]但在2003年坎昆會議中,并未就貿易與環境問題達成具體成果。
雖然保護環境與發展貿易都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人類生活水平的主要方面,在保護環境的過程中可以發展貿易,在貿易發展中也可以促進環境的保護。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其主要表現為:(1)一味地追求自由貿易,造成了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的資源與能源的過分消耗以及不合理開發對環境的破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以貨物出口形式的污染轉嫁以及通過直接投資渠道轉移污染密集型企業;通過貿易與投資渠道轉移對環境有害技術、設備、產品等。(2)強化對環境的管理致使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影響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以及出口產品的市場準入等。【外銷員考試】
綠色貿易正是在人們正確認識環境與貿易的關系上,為解決環境與貿易的沖突而發展起來的。我國也正在積極發展綠色貿易,通過提高出口產品中的綠色含量以突破國外的市場準入和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在進口商品時,我國也應進行綠色把關,充分保護我國的環境與人民的健康。在此過程中,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制,綠色貿易就不能正當有序的發展,因此完善綠色貿易相關法律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現行的綠色貿易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一些環境法規對貿易的規定,貿易法規中對環境的規定,這些規定較為分散和原則。這些法律主要包括《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進出口商品經營管理辦法》、《植物檢疫條例》等。上述法律法規中的一些條款對綠色貿易進行了規定,其具體措施包括環境稅費、排污權交易制度、檢驗檢疫、環境標志以及一些其他具體措施。【外銷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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