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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
(一)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裝卸時間的規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日(days)或連續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
2.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照港口習慣,屬于正常工作日的日子,星期天和例假日除外。
3.累計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4.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二)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規定過高,完不成裝卸任務,要承擔滯期費的損失;反之,規定過低,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港時間長而增加運費,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應當適當。
(三)滯期費和速遣費
滯期費(demurrage)是指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應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罰金。
速遣費(despatch money)是指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提前完成裝卸作業,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應向租船人就可節省的時間支付一定的獎金。
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干金額,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計算。
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的規定對外貿公司在采用程租船方式運輸進出口貨物時是非常重要的。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裝卸責任,并使進出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保持一致,必須根據貨物的種類、船舶艙口數、港口裝卸能力和港口習慣裝卸時間等因素,并參考同一航線、港口裝卸同類貨物的時間和租船合同,正確規定裝卸時間和裝卸率,防止進出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脫節或者相互矛盾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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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