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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運輸
聯合貨物運輸(combined transport),是指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完成一項進出口貨物運輸任務的綜合運輸方式。它包括陸海聯運、陸空聯運(陸空陸)、海空聯運等。
㈠ 陸空、海空聯運
我國出口貨物從1974年開始通過香港中轉使用陸空 (train—air簡稱T.A.) 或者陸空陸(train一air一truck簡稱T.A.T.)和海空聯運方式。具體做法是:從國內貨物產地裝上火車(或船)運到香港,再從香港裝飛機運至歐洲、北美洲或澳大利亞中轉站(或目的地),再用卡車由中轉站運至目的地。采用這種運輸方式有很多優點,主要是:到貨迅速、運輸合適、貨運安全、手續簡便。如果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只要在信用證上列明:“沈陽(或××)到香港裝火車(或船),香港中轉站裝飛機,再裝卡車至××地。賣方憑承運人出具的第一程運輸工具的貨物承運收據(cargo receipt)或提單(bill of lading)收款”,賣方裝運后即可憑單據收取貨款。
㈡ 陸海聯運
我國出口貨物實行陸海聯運是從1977年開始試辦的。這種聯運方式的做法是:首先自內地省市外貿公司,自啟運地把貨物裝上火車運至香港,然后由香港華夏公司聯系二程船舶,將貨物從香港運往國外指定的目的港。由于國內鐵路運輸通過能力所限,陸海聯運的陸上運輸(火車)壓力較大,并非所有貨物都可實行陸海聯運。只有國內港口無直達船并且轉船有困難的或經香港陸海聯運的運費不高于海運經香港轉船費用的或原屬經黃埔(廣州)海運出口在香港轉船的或貿易上確有特殊需要的,才能在香港辦理陸海聯運的中轉。
陸海聯運與陸空聯運一樣,內地省市外貿公司在發貨地將貨物裝車后,即可憑規定的貨運單據在當地中國銀行辦理結匯,這樣可以大大縮短收匯時間。另外,陸海聯運經香港中轉,可以利用香港航線多、訂艙方便等有利條件,使我國出口貨物能及時裝運出口。
㈢ 集裝箱運輸
集裝箱運輸(container transport)是指將一定數量的單件貨物裝入集裝箱內,以集裝箱作為一個運輸單位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現代化運輸方式,它可適用于海洋運輸、鐵路運輸及國際多式聯運等。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海上集裝箱運輸發展尤為迅速,迄今已形成了一個世界性的集裝箱運輸體系。目前,集裝箱海運已經成為國際主要班輪航線上占有支配地位的運輸方式。在我國,集裝箱運輸,尤其是集裝箱海運已經成為普遍采用的一種重要的運輸方式。
集裝箱貨物運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使用FOB、CIF、CFR貿易術語實行“港港交貨”(port to port),是傳統的運輸交貨方式;另一種是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實行“門到門交貨”(door to door)的運輸交貨方式。這種方式發貨人在工廠門口或倉庫門口將貨物裝入集裝箱或由承運人代為裝箱運往集裝箱堆場(container yard-C.Y.);也可以在集裝箱運輸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拼箱,再由承運人負責通過聯合運輸方式,一直運至收貨人的商店或工廠或倉庫門口。現在普遍使用的是后一種方式,它給發貨人和收貨人帶來很多方便。
國際標準化組織為統一集裝箱的規格,推薦了三個系列13種規格的集裝箱,而在國際航運上運用的主要為20英尺和40英尺兩種,即1A型8′×8′×40′;lC型8′×8′×20′。為適應運輸各類貨物的需要,集裝箱除通用的干貨集裝箱外,還有罐式集裝箱、冷藏集裝箱、框架集裝箱、平臺集裝箱、通風集裝箱、牲畜集裝箱、散裝集裝箱、掛式集裝箱等種類。
為了便于統計計算集裝箱運輸的貨運量,目前國際上都以20英尺集裝箱作為計算衡量單位,以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表示,意即“相當于20英尺單位”。在統計不同型號的集裝箱時,按集裝箱的長度換算成20英尺單位(TEU)加以計算。
㈣ 大陸橋運輸
大陸橋運輸(land bridge transport)是指使用橫貫大陸的鐵路(公路)運輸系統,作為中間橋梁,把大陸兩端的海洋連接起來的集裝箱連貫運輸方式。
大陸橋運輸是集裝箱運輸開展以后的產物,始于1967年,發展到現在已形成西伯利亞大陸橋、歐亞大陸橋和北美大陸橋三條大陸橋運輸路線。
1.西伯利亞大陸橋
2.歐亞大陸橋
3.北美大陸橋
㈤ 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或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在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所下的定義是:“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一種運輸方式。它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裝箱為媒介,把海、陸、空各種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組成一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根據此項定義,結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構成國際多式聯合運輸的基本條件有5項:
1.必須使用包括全程的運輸單據,如聯合運輸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2.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
3.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4.必須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負有全程運輸責任;
5.必須實行全程單一的運輸費率(single factor rate)。
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是指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負有履行多式聯運合同的責任。
國際多式聯運極少由一個經營人承擔全部運輸。往往是接受貨主的委托后,聯運經營人自己辦理一部分運輸工作,而將其余各段的運輸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運人。但這又不同于單一的運輸方式,這些接受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轉托的承運人,只是依照運輸合同關系對聯運經營人負責,與貨主不發生任何業務關系。因此,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是實際承運人,也可是“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簡稱NVOC)。
國際多式聯運的特點:
1.國際多式聯運是根據多式聯運合同進行的。
2.國際多式聯運的貨物主要是集裝箱貨物或集裝化的貨物。
3.國際多式聯運全程運輸中至少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4.國際多式聯運是一票到底,實行全程單一費率的運輸。
5.國際多式聯運是不同運輸方式的綜合組織。
6.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通過貨物運輸路線,運輸方式的選擇,運輸區段的劃分和對各區段實際承運人的選擇達到降低運輸成本,提高運輸速度,實現合理運輸的目的。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多式聯運的當事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對于貨主來說,它是貨物的承運人;對各區段分承運人來說,它又是貨物的托運人。它一方面同貨主訂立多式聯運合同;另一方面它又與分承運人以托運人的身份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是從接管貨物之時起到向收貨人交付貨物之時止。在此期間對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方面,目前國際上有三種做法:
1.統一責任制
2.分段責任制
3.修正統一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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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