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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單據
1.航空運輸方式的種類
⑴ 班機運輸
⑵ 包機運輸
⑶ 集中托運
2.空運單據的主要內容
⑴ 空運單據的名稱
⑵ 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⑶ 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⑷ 貨物描述
⑸ 表明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
⑹ 注明運費付款情況
⑺ 裝運日期
⑻ 簽署
⑼ 空運單據的份數
⑽ 轉運
國際多式聯運單據
國際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簡稱M.T.D.或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簡稱C.T.D.),是指證明國際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是適應國際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在辦理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時使用。國際多式聯運單據也稱為國際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el transport B/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L)。
1.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性質與作用
⑴ 它是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是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確定的權利和責任的準則。
⑵ 它是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收據。
⑶ 它是收貨人提取貨物和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交貨的憑證。
⑷ 它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
2.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種類
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可以分為兩大類:可轉讓單據與不可轉讓單據。
⑴ 可轉讓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分為指示單據(提單)和不記名單據(提單)。
⑵ 不可轉讓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它是記名單據(提單),在單據下面收貨人一欄中載明作為收貨人的特定人(或公司)的提單。一般不能流通轉讓。
3.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主要內容
⑴ 名稱。通常有多式運輸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聯合運輸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等。
⑵ 表明貨物已發運、接受監管或裝船。若多式運輸單據上注有發運日、監管日或裝船日,則該日期可視為裝運日,否則簽發日將被視為裝運日。
⑶ 運輸單據上表明的船名、裝貨港、卸貨港前可以有“擬”、“預期”等類似字樣。
⑷ 監管地及最終目的地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啟運港、裝貨機場、裝貨地、卸貨港、卸貨機場或卸貨地不同。
⑸ 在信用證業務中,即使信用證規定禁止轉運,當同一運輸單據包括全程運輸時,表明貨物將被轉運的多式運輸單據也將被接受。
⑹ 簽署。多式聯運單據應由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或船長或他們的具名代理簽署。
4.國際多式聯運單據與聯運提單的區別
⑴ 聯運提單限于由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既可用于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又可用于不包括海運的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但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
⑵ 聯運提單由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簽發,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是完全不掌握運輸工具的無船承運人,全程運輸由經營人安排其他承運人負責。
⑶ 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則要對全程負責,無論貨物在任何區段發生屬于承運責任范圍的滅失或損害,均對托運人負責。
⑷ 聯運提單是貨物裝船之后,由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全程聯運提單,它屬于已裝船提單,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已裝船的,但大部分是在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后準備待運時簽發的單據。
郵政收據
郵政收據(parcel post receipt)是郵政運輸的主要單據,它既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所簽發的憑證,也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當郵包發生損壞或丟失時,它還可以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但郵包收據不是物權憑證。
郵寄證明(cerfiticate of posting)是郵政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據此證實所寄發的單據或郵包確已寄出和作為郵寄日期的證明。
專遞數據(courier receipt)是特快專遞機構收到寄件人的郵件后簽發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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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