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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可分為主票據行為和從票據行為。主票據行為是指制作票據的原始行為;從票據行為是指在票據出立后的提示、承兌、背書、參加承兌、保證、付款、參加付款等行為。以下為匯票在使用過程中常見的票據行為:
㈠ 出票
出票(to draw、to issue),是指匯票的簽發或出具,即出票人寫成匯票并經過簽字后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在票據各項行為中是主票據行為,其它的行為都是在出票行為基礎上行事。
出票包括兩個環節:一是寫成匯票。并在匯票上簽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二是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
㈡ 背書
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是指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票據憑證如果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票據事項的需要,可以加貼粘單,粘貼于票據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上記載有關的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背書是記名匯票轉讓時的必要手續。匯票經收款人的背書后交付給受讓人(transferee),構成了匯票的轉讓行為,受讓人由此取得匯票的權利,成為持票人。
背書包括兩個環節:一個是在匯票背面或者在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由背書人簽章和記載背書日期;另一個是將背書后的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只有經過交付才算完成背書行為。
背書方式有以下幾種:
1.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書人(endorser)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帶有限制性的詞語。如,“只付給A”(pay A only)、“付給AB銀行,不可轉讓”(pay to AB Bank,not transferable)、“付給ABC銀行,不可流通”(pay to ABC Bank,not negotiable)等。
2.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是指背書人只需在票據背面簽字即可交付轉讓,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方式,也稱無記名背書、不記名背書。
3.特別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是指寫明向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付款,再加上簽名的背書方式,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除簽上自己名字外,還要寫上被背書人的名字,被背書人可再作記名或空白背書將匯票繼續轉讓,又稱記名背書、正式背書和完全(全銜)背書。如“付給BCD公司的指定人,李明(背書人李明的簽名)”(pay to the order of BCD Co.,Liming)。
4.托收背書(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持票人委托被背書人代收票款時對票據所作的一種背簽,通常只需在被背書人名稱之前或后注明“委托取款”(for collection)字樣即可,因而又稱委托取款背書。對于作成托收背書的匯票,被背書人能行使背書人的一切權利,但不能將票據的權利轉讓他人,票據也不能流通,票據的所有權仍屬背書人。
5.質押背書(endorsement for pledge),是指持票人向銀行或其他貸款人借款而在作抵押的匯票上背書的行為。質押背書應當注明該票據系作某筆貸款的抵押,以明確用途和責任。在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下,借款人如到期不能歸還借款,貸款人可將匯票處理以抵償貸款,余款償還借款人。
㈢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presentment),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holder)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兌的行為。付款人見到匯票稱為見票(sight),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立即付款;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辦理承兌手續,匯票到期再付款。
提示可分為兩種: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
1.提示承兌(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是指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的行為。
2.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的行為。
㈣ 承兌
承兌(acceptance),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由“寫成”和“交付”兩個動作組成:
1.“寫成”,即由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已承兌”(accepted),注明承兌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名。不規范的“寫成”是否有效,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匯票正面僅有付款人簽名而未注明“已承兌”字樣,通常被認為已構成承兌;未寫明承兌日期的,根據我國票據法,以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三天為承兌日期。
2.“交付”,“交付”通常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實際交付(actual delivery),即付款人在承兌后將匯票交還給持票人;另一種是推定交付(constructive delivery),即由付款人簽發表明了承兌日期的承兌通知書給持票人,以代替實際交付已承兌的匯票給持票人。
㈤ 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匯票到期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匯票通常是由即期匯票的受票人及遠期匯票的承兌人付款。即期匯票在付款人見票時即付,遠期匯票在到期日于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時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時必須注意兩點:
1.其付款必須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缺陷。
2.付款人必須鑒定背書是否連續,只有連續背書才能證明持票人所獲得的票據權利是合法的。
匯票由付款人足額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付款人若在付款后發現有誤,沒有向收款人索回票款、或追償的權利。持票人在獲得票款后。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據,供付款人存查。付款人除要求持票人交出匯票外,還可要求持票人另外出具一份收款憑證或在匯票注明“收訖”字樣并簽章為證。
㈥ 保證和保付
匯票的保證(guarantee)和保付是指由匯票責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匯票的部分或全部金額保證付款的一種從屬票據行為。保證人一般是第三人,被保證人則是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等。匯票經過保證或保付,可提高匯票的信譽度,有利于匯票的流通和轉讓。
㈦ 貼現
貼現(discount),是指匯票的受讓人(一般為銀行或貼現公司)根據票面金額扣除貼息(轉讓日起到匯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將票款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貼息是指貼現利息,通常按日計算,貼現使用的利率一般按年利率計算(通常為LIBOR+0.5%~3%),貼息的計算公式如下:
貼息 = 票面金額×貼現率×貼現天數÷360
貼現后的凈額:票面金額一貼息
貼現人貼進匯票后,如果在匯票到期日前需要資金,也可通過辦理“再貼現”(rediscount)進行變現,即將收款權利轉讓出去。再貼現一般由中央銀行敘做,在我國,各銀行均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國內匯票的再貼現。
㈧ 拒付
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時,可能遭到拒絕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這兩種情形統稱為拒付。根據我國的票據法,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實務中,不一定需在承兌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絕表示時才成立,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可構成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1.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承兌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見,持票人經過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兌人或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以及經過努力后,都無法作出提示的。
㈨ 追索
匯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追索,持票人這種在匯票遭拒付后,具有的對其前手要求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稱為“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持票人可以向所有在匯票上的簽字人,或選擇任一前手簽發書面通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支付票款后,可向自己的前手再進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為止。匯票在追索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提供相關證明或證書。
2.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內追索。
3.追索總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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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