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外銷員課程,全面的了解外銷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外銷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擴大
國家一直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現代國際法中,國際組織也成為一個重要的主體。聯合國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改革和重建國際新秩序的重要講壇,歐盟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在促進本地區的政治和經濟發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為實現其宗旨,這些國際組織通常具有締約權和求償權,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從而具有了相應的法律人格。 [15]個人還不是國際公法上公認的主體,但個人在某些范圍內也承擔了某些權利和義務。例如,有一些國際法規范,通過對直接不法行為人執行制裁,從而確立了個人責任。如海盜行為的禁止,國際法授權一切國家在公海上拿捕海盜并由其自己的法院懲罰他們,而不問他們是屬于什么國籍的,且懲罰可以由國內法決定。表明在國際法上有個人的直接義務和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確立個人刑事及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是國際保護海底電線公約的簽訂。這一公約規定:“故意或由于重大過失而切斷或損害海底電線,以至全部或部分中斷或阻礙電信交通者,應為可懲罰的罪行。”個人作為國際權利主體的一個例證是國際人權公約中規定的“締約國尊重并承認個人在國際人權機構享有申訴權”。 [16]盡管有這些例子的存在,國際法學界認為個人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只是一些例外。因為個人不能出席聯合國國際法院,個人只是被動地接受了國家直接賦予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并且在這個限度內使個人成為間接的國際法的主體。 [17]個人的權利不僅可以由一個條約加以確立,而且可以由一個條約予以廢除。既然國家依據一般國際法對其國民有“造法”的權力,它就可以在另一個締結的一項條約中處分其國民的權利,特別是其財產權。 [18]所以,只有主權國家及部分國際組織才是國際公法的重要主體。
廣義的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實體,且自然人、法人還是國際經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主體。 [19]持廣義說的學者主張,私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依據是,無論是在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活動中,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直接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從國際經濟法角度看,承認私人為國際法主體的最重要的條約是《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另外,如果忽略跨國公司或政府與他國國民之間的合同關系,就不能妥善處理面臨的國際現實問題。 [20]
私人不僅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且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主體。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營業地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由于公約已成為締約國國內法,當事人如不想適用公約,可以明確指出。即使合同的當事人在公約締約國沒有營業地,公約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選擇對該合同適用。 [21]可見,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私人已然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積極主體。這與私人在國際公法中被動地接受國家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地位完全不同。
國家在國際經濟生活中存在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立法者制定對外經濟的政策,依法對本國的涉外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法律調整,或者參與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締結或參加有關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或約定;另一方面,國家參與國際經濟合同行為,又具有合同當事人和主權者的雙重身份,這就不免造成矛盾,即作為國際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國家與另一方(自然人或法人) 地位平等;而作為主權者,根據主權平等原則,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 [22]國際經濟法將國際公法和國內經濟法結合起來適用,通過主權國家有意識選擇限制自己的部分主權的方式,協調了這一矛盾。
三、兩者調整對象的包容和相斥
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其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從歷史上看,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等各方面的關系,而且向來以調整非經濟性質的國際關系為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領域中國際關系的發展,國家間經濟關系才在國際公法調整的諸多對象中的地位有所上升。而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要比國際公法更廣泛。它調整超越一國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技術轉讓、投資、金融等經濟關系。這些關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1)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往關系,即“橫的關系”,如國際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等。(2)國家對國際經濟交往關系中的當事人及其有關活動實施管理和管制的關系,即“縱的關系”。在此項關系中,國家與其所管理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關系,而是管理與被管理、管制與被管制的關系。例如,國家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對合作經營合同實施審批等。(3)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公約或協定確立的國際經濟關系。 [23]
狹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國際經濟法調整。然而,從國際經濟交往產生和發展的情況來看,個人和法人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主體。在不同的社會群體間很早就有了經濟交往,隨著經濟的發展、交通的便利,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就產生了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關系。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壟斷資本代替自由資本和全球經濟大蕭條的襲擊,各國為保護本國的民族工業普遍制定了對進出口貿易管制的各類行政法規,加強對涉外經濟的干預。國家對涉外經濟的干預和管制導致國家間產生矛盾,為了緩和國家間的利益沖突,國家便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來協調其關系,并建立了專門的國際經濟組織。這樣,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加入到國際經濟關系中。因此,從歷史上看,個人和法人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參加者,國家和國際組織加入到國際經濟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協調私人間的跨國經濟交往。同時,從客觀實際來看,私人的跨國經濟往來越來越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跨國公司的興起,在當今國際經濟交往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4]
相關文章:
2011外銷員考試輔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公法兼容性和排斥性匯總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教師資格
[筆面護航班]
筆試+面試 協議保障 2期重學高端服務
教師資格
[沖關暢學班]
入門+進階 精選教材 協議保障 1期重學
教師資格
[精品樂學班]
課程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重點強化學科全面
教師資格
[面試特訓班]
全新升級模塊 協議重學 研發資料班主任督學
教師資格
[面試精品班]
課程模塊 學科試講 高性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