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析題:要求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材料回答問題。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69.《尚書·康誥》:“人有小罪,非眚(音省),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1)該段文字反映的原則是什么?
(2)該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什么?
(3)該段文字說明了什么問題?
(4)該段文字反映的問題對后世產生了什么影響?
69.【參考答案】(1)該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時期區分故意和過失、慣犯和偶犯的刑法適用原則。
(2)該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一個人雖犯了小罪,卻不是由于過失,而是一貫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可不殺;反之,一個人罪雖大,但不是慣犯,又出于過失,雖然按照斷獄的道理處罰其罪。但是罪不至死。在這段文字中,過失被稱為“眚”,故意被稱為“非眚”,偶犯被稱為“非終”,慣犯被稱為“惟終”。
(3)該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時期,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慣犯與偶犯在觀念上已有所區別。凡是故意犯罪及慣犯都要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及偶犯則可減輕處罰,這一原則說明西周時期的刑法理論已經達到一定的水平。
(4)這種以犯罪主觀動機和客觀危害結果為依據定罪量刑、區別對待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刑法史上的重大發展,對后世刑法適用原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秦朝的“端”和“不端”、漢朝的“誤”和“故”、唐朝的“七殺”,都是在西周時期故意和過失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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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