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指標法
概算指標法是采用直接工程費指標,用擬建的廠房、住宅的建筑面積(或體積)乘以技術條件相同或基本相同工程的概算指標,得出直接工程費,然后按規定計算出措施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編制出單位工程概算的方法。
概算指標法的適用范圍是設計深度不夠,不能準確地計算出工程量,但工程設計技術比較成熟而又有類似工程概算指標可以利用。概算指標法主要適用初步設計概算編制階段的建筑物工程土建、給排水、暖通、照明等,以及較為簡單或單一的構筑工程這類單位工程編制,計算出的費用度不高,往往起到控制性作用。這是因為,擬建工程往往與類似工程的概算指標的技術條件不盡相同,而且概算指標編制年份的設備、材料、人工等價格與擬建工程當時當地的價格也不會一樣。如果想要提高度。需對指標進行調整,以下列舉幾種調整方法。
1)設計對象的結構特征與概算指標有局部差異時的調整
式中J—— 原概算指標
Q1——換入新結構的數量
Q2——換出舊結構的數量
P1——換入新結構的單價
P2——換出舊結構的單價
2)設備、人工、材料機械臺班費用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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