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一、終止條件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提示】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的一種民事行為。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年。
A.1
B.2
C.3
D.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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