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報酬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地點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例題?單選題】當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給付貨幣地點,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事后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應在()履行。
A.支付貨幣一方所在地
B.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C.貨幣存放地
D.貨幣是用地
【答案】B
【例題?單選題】秦某與李某簽訂買賣合同,秦某為賣方,住在甲市;李某為買方,住在乙市。雙方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且不能通過交易習慣、合同性質確定,雙方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關于該合同履行地點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交付貨幣應在甲市,交付貨物應在乙市
B.交付貨物應在甲市,交付貨幣應在乙市
C.交付貨幣和貨物均在甲市
D.交付貨幣和貨物均在乙市
【答案】C
二、代為履行
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特殊規則
1、因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致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體發生變化時的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例題?單選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責任正確的承擔方式是()。
A.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B.債務人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C.債權人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D.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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