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崗位配備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ostEngineer
Level 2 CostEngineer
第五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相應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庫,促進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的考試制度。
第八條 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實施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確定考試合格標準;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一級)》。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級)》。該證書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六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第十七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的組織實施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準予注冊的,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一級)》(或電子證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二級)》(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注冊證書的制作和發放;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并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應共同建立健全注冊造價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國際互認和國際交流,以及與港澳臺地區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料測量師)的互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投標工程計量與計價;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四)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五)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六)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獨立開展的具體工作內容: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二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在其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工作成果上簽章。對外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七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發布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暫行規定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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