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教育局:
現將《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穗府14屆107次〔2014〕10號)的精神,對其中“駐‘三類地區’、西藏自治區和‘二類島’以及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 3 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 5 年以上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各類普通高級中學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 30 分以上(含 30 分)錄取”調整為“加20分”進行錄取。
附件: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
廣州市教育局
2014年9月5日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