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制度
一、涉及證券投資咨詢的法律法規
(一)《證券法》有關內容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207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款的主體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在內的一切機構與個人。
(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內容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做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一)《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1.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2.對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要求:
(1)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2)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3)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干涉和影響。
(4)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明確審閱流程,安排專門人員,作好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
(5)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特定對象。
(6)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7)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8)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實行留痕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9)組織安排證券分析師,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10)授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或者摘要的,應當與相關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刊載或者轉發責任,要求相關機構注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提示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要求
(1)在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分析師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
(2)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或者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以及下列要求:①由所在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統一安排;②說明所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③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
4.證券研究報告格式要求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證券研究報告”字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說明,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5.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的隔離墻要求
(1)嚴格執行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2)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3)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
(4)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證券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墻期滿,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并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對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情形進行合規審查和監控。
6.違規處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1.關于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2.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規范要求:
(1)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2)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3)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4)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5)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6)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7)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8)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②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④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⑤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9)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10)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并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11)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當事人的權利義務;②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③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④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⑤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⑥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12)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13)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并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14)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15)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采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16)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17)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18)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19)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②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③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④表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與局限。
(20)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1)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22)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3)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24)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3.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人員的要求:
(1)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2)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3)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4)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5)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6)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7)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8)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
(9)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規處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規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內容
六大原則:資格原則、誠信原則、回避原則、披露(備案)原則、防火墻(隔離)原則、懲處原則。
核心內容:執業回避、執業披露和執業隔離;
規范方式:事前預防與事后查處相結合。
(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相關內容
從內部控制的角度來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范以執業回避、信息披露和隔離墻等制度為主,其中隔離墻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點。
(三)《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相關內容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進行審查;
二是嚴格禁止有關人員接觸證券研究報告或對報告施加影響。證券公司在發布研究報告前不應向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提供包括研究報告摘要、投資評級或目標價格等內容;
三是從績效考評和激勵機制方面加強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獨立性。證券公司對研究部門及其研究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措施,不應與投資銀行的業績掛鉤。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及其分管領導不應參與對研究人員的考評;
四是對與投資銀行業務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進行限制,因投資銀行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限制發布與其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四、證券投資咨詢行業職業規范
十六字原則: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職、公正公平。
獨立誠信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誠實守信,高度珍惜證券分析師的職業信譽;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獨立判斷原則,不因上級、客戶或其他投資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
謹慎客觀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合法獲得的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審慎、客觀地提出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證券分析師不得斷章取義,不得篡改有關信息資料。
勤勉盡職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本著對客戶與投資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執業,對與投資分析、預測及咨詢服務相關的主要因素進行盡可能全面、詳盡、深入的調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遺漏與失誤,切實履行應盡的職業責任,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規范的專業意見。
公正公平原則,是指執業者提出建議和結論不得違背社會公眾利益。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執業過程中所掌握的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存在重大遺漏、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的特定禁止行為,包括:
a.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b.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c.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d.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各國投資聯合會及其《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
(一)投資分析師總要求
《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從總體上對投資分析師提出三大基本要求:
1.誠實、正直、公平。
2.以謹慎認真的態度,從道德標準出發進行各種行為,包括對待公眾、自己的客戶、潛在的客戶、雇主、雇員以及其他投資分析師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職業水平和競爭力,掌握和應用所有本職業所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包括《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以及本國或地區的準則。
(二)投資分析師道德規范三大原則
公平對待已有客戶和潛在客戶原則:在進行投資推薦、原先的投資建議更改、進行投資行為三種情況下,對公平對待已有客戶和潛在客戶方面負有持續責任。
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在進行投資推薦或采取投資行為時,應該用合理的謹慎以及判斷力來達到和維持獨立性和客觀性。
信托責任原則:在處理與客戶關系時,投資分析師應該合理謹慎地決定他們的信托責任,并在實際工作中對客戶承擔這些責任。
(三)投資分析師執業行為操作規則
1.在作出投資建議和操作時,應注意適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戶機密、資金以及證券。
(四)投資分析師執業紀律
1.禁止不正確表述。投資分析師不應當作出有關服務項目、個人資格、執業證明、投資成績等方面不正確的表述;禁止作出關于投資回報方面的任何保證或擔保。
2.利益沖突的披露。投資分析師應當向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披露他們自身所持有的證券或者投資品種,這些自己所持有的證券是否與客戶推薦品種存在利益沖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觀的推薦。
3.交易的優先權。投資分析師為客戶或者雇主代理的證券或投資應當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證券具有交易的優先權,因此避免個人交易對客戶或者雇主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4.自行交易。投資分析師在客戶不知情或者與客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能自行對客戶的賬戶進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開信息。投資分析師不應當對沒有最終發布的信息或者不正確的信息進行傳播,也不能根據這些信息進行交易;即使投資分析師通過特別渠道或者機密渠道獲得正確的非公開信息時,也不應當傳播這些信息或者根據這些信息進行操作。
6.禁止剽竊。投資分析師不應當在沒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注明文章出處的情況下,復制或者應用與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內容。投資分析師可以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況下,引用文章中的財務或者統計數據等事實信息。
(五)投資分析師責任
投資分析師負有監督、審計以及影響其他人行為的責任,來禁止各種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職業道德標準的行為。另外,投資分析師負有告知雇主有關國際和國內職業道德標準的責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沖突。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