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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0:《中國藥典》凡例中的有關規定
1.名稱及編排:每一中藥材品種項下按順序可分別列有中文名、漢語拼音名、藥材拉丁名、來源、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含量測定、炮制、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貯藏等。
2.精確度
(1)供試品與試藥等“稱重”或“量取”的量其精確度可根據數值的有效位數來確定。如稱取“2g”系指稱取量可為1.5~2.5g;稱取 “2.0g”系指稱取量可為1.95~2.05g;稱取“2.00g”系指稱取量可為1.995~2.005g.“精密稱定”時,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 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稱定”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取重量的1%.“精密量取”系指量取體積的準確度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該體積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 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體積的有效位數選用量具。取用量為“約”若干時,系指取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規定外,系指供試品連續兩次干燥或熾灼后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的重量。
(3)試驗中規定“按干燥品(無水物,或無溶劑)計算”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取未經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劑)的實驗品進行試驗,并將計算中的取用量按檢查項下測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劑)扣除。
(4)試驗中的“空白試驗”,系指在不加供試品或以等量溶劑替代供試液的情況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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