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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十一章重要知識點

發表時間:2019/6/4 11:09: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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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和契稅法

[考情分析] 次重點章,印花稅可以出計算題,分值在2-6分間,契稅以選擇題為主,分值在2-3分左右,合計該章分值在4-8分左右。

知識點1:印花稅法

第一節 印花稅法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1、征收范圍廣;2、稅負從輕;3、自行貼花;4、多繳不退不抵。

二、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稅法所列舉憑證應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按征稅對象分為五類: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2、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3、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三、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體稅目有10個

(1)購銷合同

①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②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的購售電合同屬于購銷合同,電網與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注意修理、修繕、印刷、廣告、測試、測繪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咨詢、轉讓、服務合同

其中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不包括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花。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3.營業賬簿:包括資金賬簿(“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和其他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典型例題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應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有(BD)

A.銀行同業拆借合同

B.產品加工合同

C.法律咨詢合同

D.“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典型例題2]下列各項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有(ABD)

A.商品房銷售合同

B.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C.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D.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二)稅率:

①比例稅率;②定額稅率。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1、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購銷全額,即不作任何扣減的購銷金額,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也就是各自提供貨物額之和。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金額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額的: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的,應分別“加工承攬”和“購銷”合同計稅;若合同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金額為承包金額。

注意:施工單位若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也必須繳納印花稅,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典型例題]某建筑公司與甲企業簽訂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含相關費用50萬元)。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又將其中價值800萬元的安裝工程轉包給乙企業,并簽訂轉包合同。該建筑公司此項業務應繳納印花稅(D)

A.1.785萬元 B.1.8萬元 C.2.025萬元 D.2.04萬元

【答案解析】該建筑公司此項業務應繳納印花稅=(6000+800)×0.3‰=2.04(萬元)

4、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5、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 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6、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不包括倉儲物的價值)

7、借款合同: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

A、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貼一次。

B、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C、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D、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E、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款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F、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典型例題]某汽車修配廠與機械進出口公司簽訂購買價值為2000萬元的測試設備合同,為購買此設備與工商銀行簽訂借款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后因故購銷合同作廢,改簽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費1000萬元。根據上述情況,該廠一共應繳納印花稅為多少?

解:①購銷合同為:2000×0.3‰=0.6 (萬元)

②借款合同為:2000×0.05‰=0.1(萬元)

③融資租賃合同為:1000×0.05‰=0.05(萬元)

④一共應繳納印花稅=0.6+0.1+0.05=0.75(萬元)

8、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9、技術合同: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0、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薄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其他賬薄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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