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10%
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取得方式 | 計稅價格 |
(一) 購買自用 | 購買應稅車輛而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全部價款÷(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
(二) 進口自用 | 進口小汽車: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進口大卡車、大客車: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
(三) 自產自用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
(四) 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提示1】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提示2】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價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提示1】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提示2】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價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注意】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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