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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假設開發法是通過將一宗未完成的房地產在完成后的市
場價值減去尚需投入的開發成本以及稅費、利潤,得出該未完成的
房地產的價值,如果估價對象的狀態逐步接近最終產品,這時的假
設開發法也就逐步接近市場法了。
二、價值標準、估價方法與估價目的
在定義估價方法時,《規范》已經明確了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在應用估價方法進行各種目的的估價時,《規范》又再一次強調了
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房地產轉讓價格
評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房地產抵押
價值評估時,都明確要求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1.2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分清土地使用權協議、
招標、拍賣的出讓方式。協議出讓的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
值標準。招標和拍賣出讓的價格評估,應為招標和拍賣底價評估,
參照6.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進行。”
“6.2.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3.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采用
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4.2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在房地產課稅估價時,則要求“宜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6.3房地產課稅估價宜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并應符合
相關稅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針對不同估價目的而進行房地產估價時要考慮的一
個首要問題,也是確定估價的價值標準,而并不是選擇估價方法。
曾經有人提出,市場法估價的結論是最接近實際的,成本法估
價的結論通常偏低,收益法估價的結論通常偏高。實際上通過前面
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到,在嚴格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的前提下,排
除允許的誤差后,各種方法估價得出的結論應該是趨于一致的。由
此引伸,各種估價方法與估價目的在一般情況下并無嚴格的對應關
系。曾經有人很認真地用表格的形式將各種目的的估價與各種估價
方法做出匹配,提出在某種估價目的下,最適合采用某種方法,其
次可選用某種方法。而由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自然地得出這樣的結
論:各種估價方法的應用在多數情況下并不受估價目的的限制。
當然,《規范》的5.1.7條這樣規定:“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
依據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進行估價
的情況下,可采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看上去,這是對
成本法作為主要估價方法作了一些限制,實際上是《規范》條文的
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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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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