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1)隱瞞、虛報房地產價格的;(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在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 )的扣除。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按照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六、減稅、免稅
下列情況免征土地增值稅:(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2)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產。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收的房產或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八、其他規定
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性,體現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的鼓勵規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定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3)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5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在上述免稅期限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過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A、5
B、6
C.7
D.10
答案:C
解析:征收管理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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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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