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期資金市場的構成短期資金市場主要由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大額定期存款單市場、短期債券市場和回購協議市場等子市場構成。
(1)同業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互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參與者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包括其他經濟主體。通過這種資金拆借交易,一方面可以解決某些銀行暫時資金不足的臨時性需要,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可以不必保留過多的超額款準備,從而加速資金周轉,增加自身盈利。
銀行間的同業拆借交易,一般沒有固定的場“半日拆”,從上午票據交換清算后到當日營業結束為限。若拆借期限為24小時,則俗稱“日拆”。拆借的利率叫“拆息”,由交易雙方協商自定,通常低于中央銀行的再貼現率。拆借利率變動頻繁,可靈敏地反映出資金供求狀況。
(2)票據市場票據市場包括票據承兌市場和票據貼現市場。
1)票據承兌市場票據承兌市場是指授予承兌保證,創造承兌匯票的市場。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只有經過承兌后的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為市場上合格的金融工具流通轉讓。經過銀行承兌的匯票,具有付款人和承兌銀行的雙重保證,可隨時在市場上轉讓流通,是銀行和客戶都樂于接受的金融工具。
2)票據貼現市場票據貼現市場是指對未到期的票據進行貼現為客戶提供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在票據貼現市場上辦理貼現業務的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貼現公司、中央銀行等,可用以貼現的票據主要是經過背書的本票和經過承兌的匯票。
票據貼現市場具體又包括貼現、再貼現和轉貼現。貼現是指客戶將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據向商業銀行(或辦理貼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兌取現款以獲得短期融資的行為。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其貼現收進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再辦理貼現的融資行為,也叫做重貼現。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貼現收進的未到期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進行貼現的融資行為。
票據貼現市場上的貼現、再貼現、轉貼現,形式上是貼現機構買進未到期的票據,實質上是債權的轉移;表面上是票據的轉讓與再轉讓,實際上是資金的買賣。
(3)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市場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市場,是指發行和買賣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活動的總稱。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簡稱存單,是由銀行發行,記載一定存款金額、期限、利率,并可流通轉讓的定期存款憑證,由美國花旗銀行于1961年首創。
與其他存款相比,存單的主要特點有:①期限短,一般都在一年以內;②面額固定,起點高;③利率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高;④不記名,可自由轉讓;⑤不能提前提取現金。
存單的發行方式有兩種:一是批發式發行;二是零售式發行,即銀行根據客戶的要求。
存單的發行價格有按票面價格出售,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也有貼現發行,以低于票面價格出售,銀行到期按票面額兌付。
(4)短期債券市場短期債券市場是指發行和買賣1年期以內的短期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活動的總稱。在西方國家,由于1年期以內的企業債券買賣活動不多,而將償還期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稱為國債或公債,1年以內的稱為國庫券。所以,一般將短期債券市場理解為國庫券市場。
國庫券市場的活動包括國庫券的發行和流通轉讓。
國庫券的發行一般采用公募投標方式進行,期限為1年或1年以內(通常有3,6,9和12個月4種)。國庫券的發行一般不記名,不附息票,不載明利率,而以低于票面金額的價格折價出售,到期按票面金額還本,貼現率即為收益率。
國庫券的流通轉讓是將未到期的國庫券賣出兌現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貼現率越高,買賣價格越低;國庫券距到期日越近,轉讓價格越高。其基本公式為:售價=面值X(1-貼現率X距到期日數/360) (2—2)
由于國庫券具有風險小、稅負輕、期限短、利率優惠等優點,因而成為短期資金市場最受歡迎的金融工具之一,其二級市場也非常活躍。
我國的短期債券市場包括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市場和政府短期債券市場。
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是企業為了解決季節性、臨時性流動資金需要而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債務憑證。它是企業在銀行信用之外創造的一種金融工具和一種新的融資渠道。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掌握發行,并對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和轉讓作了統一規定:①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者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要求經濟效益好,而且確因短期流動資金的需要,同時需提交資產評估公司的資信評估報告,經申請并被批準后才能發行。認購對象為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必須用自有資金認購。②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額度,以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80%為限,企業可以自己發行,也可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但必須面向社會公眾發行。③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和9個月。從實際發行情況看,6個月和9 個月期限的占多數。④融資債券的利率可比同期限存款利率上浮30%~40%。⑤融資債券的本息不能提前兌付,但發行后即可上市轉讓,也允許作為抵押品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政府短期債券,是指政府為解決年度內財政收支不平衡而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債務憑證,主要是國庫券。但我國自1981年起開始發行的國庫券,期限都在1年以上,多為5年、3年、2年,甚至還有10年的。直到1994年起,才開始發行半年、1年期的國庫券,從而使我國短期金融市場的業務基本齊全,并且朝著規范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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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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