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修資金的歸集維修資金的歸集分以下兩種情況:
1.商品房銷售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資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資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公有住房出售公房出售以后,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雙向繳交: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該部分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例題:商品房銷售中,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 )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資金。
A.1%—2%
B、2%-3%
C、2%-4%
D.3%-5%
答案:B
解析: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資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資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三)維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1.維修資金的使用維修資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L1998]7 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大會成立后,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2.維修資金的管理維修資金屬于代管資金。因此,必須加強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其要點主要有:
(1)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2)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資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的檢查和監督。
(3)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資金帳目經業主大會審核無誤后,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4)維修資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5)業主轉讓房地產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6)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7)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例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屬于代管資金,其代管主體有( )。
A.房地產開發企業
B.物業管理企業
C.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D.業主大會E.業主委員會
答案:BC
解析: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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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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