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建設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范建設市場,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條 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資源共享質等級及核準的監理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于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按《河北省建設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 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其條件應以監理單位的整體實力、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市場信譽為主
第五條 禁止“同體監理”行為。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產關系的建設工程,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系單位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地產開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同一管理單位,也不得與其有股份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 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應一律實行監監理,并由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七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委托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系或無利益關系并具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 新設立監理單位,必須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 新設立和原設立監理單位經建設部定點院校培訓人員的比例,一律應達到50%以上,監理單位自批準成立起3年內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必須達到全員培訓。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均必須由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擔任。
第十條 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將取消其監理所單位的資質。
第十二條 由設計院發起或控股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股份應設置的優先股,設計單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 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制度,全面規范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的考試題庫,對已取得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分級別、分專業的考試。考試結果作為考核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 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監理范圍核定,并由主監理方出任總監。主監理方派駐現場機構人員事少于現場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嚴禁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核準的等級有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確需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應經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委初審、報省建委審批。
申請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一) 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滿一年以上;
(二) 在核準的范圍內監理過擬承擔上一等級工程的同類型工程;
(三) 有與擬承攬工程相配套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 有與擬承攬工程等極及專業相符的總監理工程師;
(五) 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六) 上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申請單項審批的工程個數總量;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不超過5項,工業項目不超過2項。
丙級資質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攬一等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把工程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部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進行單一目標的委托。未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級壓價等擾亂建筑市場的行為。監理取費依據建設部的規定一律按工程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并不得低于規定幅度的下限。對違反規定的監理合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或方式向建設單位返還監理費。
第十八條 實行掛牌監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建設項目有多個監理單位監理時,各監理單位應分別獨立掛牌。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管理。項目監理實行人員之定崗、持證上崗和總監負責制度。
監理單位應派駐以項目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且專業人員配套,項目總監和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資質并持證上崗。實行監理人員應當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相符。監理人員名單應上墻公布。
每一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價(萬元) 人數
500以上 ≥3人
500—1000 ≥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7人
5000—10000 ≥10人
10000以上 ≥13人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工程報審表,并附監理單位資質副本及復印件,總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監理工程報審表應包括:監理工程概況、監理單位概況、擬進駐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概況等。監理工程報審表由省建委統一式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核發監理許可證書,未取得監理許可證書,不得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理監理實施前,監理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后應寫出監理總結,以上資料作為對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與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報監理制式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量監督部門應不予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第二十三條 嚴格監理單位建筑市場行為,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的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可視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1、監理單位設置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2、監理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轉包或分包監理工程任務的;
4、監理單位與工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的。
5、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在任命(調、聘)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外埠進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定監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辦理進冀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進場監理。
外埠進冀監理單位一律實行單項工程監理審批制度,并必須由本單位的監理人員監理,不得在冀招聘監理人員,不得在冀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 對取得監理資質證書滿一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營業范圍;滿二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加強建筑市場稽查力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稽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 省建委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冀建監[1998]188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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