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趨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廣為關注的焦點問題。作為公訴機關,如何在辦案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建立符合司法制度運作規律、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體現司法改革價值目標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訴制度,對我們最大限度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著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現行未成年人公訴制度的運行狀況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公訴制度,主要通過《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構建了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公訴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的成功做法。一是寓教于訴。堅持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穿于整個公訴活動過程之中,加強了訴前、訴中教育及訴后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了重新犯罪。比如制定辦理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細則,成立“青少年維權崗”及專門辦案小組等都是很好的作法。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綜合治理。很多地方都逐漸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經常涉足的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學校周邊秩序的整治,努力減少了社會消極因素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建立起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生活空間。三是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社會幫教。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幫教責任制,同時還成立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衛生保健、醫療、咨詢機構,這些均有利于幫助失足未成年人矯正錯誤和不良行為,使其不致走上或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達到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是法律規定相對滯后。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制定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缺乏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未規定未成年嫌疑犯可以替代的強制措施或刑罰處罰之外的司法處罰制度。另外對一些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具體的操作規范中不夠明確,犯罪預防難于形成各方合力。二是政策把握不盡統一。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很多時候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對相對不訴條件的掌握,普遍存在執法不統一的情況,也直接影響起訴環節對個案的實質性處理。另外由于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緩刑制度,造成實踐中各地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標準把握不清。三是檢察機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定位模糊。綜合治理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刑事政策,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就應從普遍教育、系統預防、綜合矯治三個方面入手,但如何合理調配力量,如何更好地協調其他社會力量,檢察機關處于何種地位,怎樣更好地發揮作用,也是需要認真探討解決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影響正常訴訟的前提下,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訴、法院分案受理。鑒于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諱,不敢在庭審中指證其罪行,很難保證國家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保護。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訴制度,將更有利于有針對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同時,也能更加準確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訴訟權利告知制度。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外,還增加了如實交代案件事實等酌定從輕情節。這樣通過書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一目了然。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既依法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為在庭審時促進其真誠悔罪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親屬會見制度。刑訴法沒有規定親屬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從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適當安排親屬會見有利于未成年人犯認罪伏法,有利于教育挽救。因而我們建議確定一定范圍內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可以在不影響案件訴訟情況下,有會見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制度。制定有關未成年人犯罪適用不起訴的標準,以強化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對未成年人不起訴決定給予保密,嚴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披露報道,不給確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留下污點。
(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訊問制度。對于未成年人的訊問,根據該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采取最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一是在訊問中有針對性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二是在訊問時采取通俗、簡單的語言,盡量不用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更不將問題搞復雜化。三是在訊問中注意語氣、語調和提問的方式,做到文明執法,客觀、公正、理性地引導未成年人認罪服法。
(六)建立社會調查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社會調查,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對其學校、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人員和組織進行走訪調查,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工作,為辦案提供參考,并綜合作出是否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七)對未成年人犯罪試行暫緩起訴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起訴自由裁量權的具體體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實質性的悔罪表現,本著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和實體法規定,確定相應的考察期,考察期滿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一項公訴制度。暫緩起訴實質上是在起訴和不起訴之間增加了一個緩沖期,對不起訴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考察的條件,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的慎重性,同時也體現了檢察機關起訴自由裁量權的人性化,使刑事訴訟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八)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應充分闡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法律依據。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觀惡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脅從犯、從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顯過錯,并且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態度較好,具備有效幫教條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訴人都當庭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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