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任職回避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第三,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的地域回避
《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對公務員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
(3)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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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