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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四十九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規定。
依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野生動物,指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即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依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野生植物資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野生動物是我國的一項巨大自然財富。我國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不僅經濟動物種類繁多,還有不少聞名世界的珍貴稀有鳥獸。野生動物作為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寶貴的自然資源,為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對人類發展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也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資源種類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重要的資源。野生植物資源作為社會經濟發展中一種極為重要的資源,具有生態性、多樣性、遺傳性和可再生性等特點。
野生動植物是國家寶貴的種質資源,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的衣食住行都與其密切相關。同時,它還是重要的戰略資源,保存著豐富的遺傳基因,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野生植物資源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本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1992年11月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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