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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地產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主要是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
土地登記: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房屋登記:指房屋登記機關依法對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按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土地登記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房屋登記。
不動產登記的種類: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是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土地登記的種類:
1、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2、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
3、變理登記: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4、注銷登記: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5、其它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土地登記的程序:申請,受理,審查,記載于登記簿,發證。
三、房屋登記的種類
1、所有權登記。
01、初始登記。
02、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資入股,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
03、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04、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2、抵押權登記。
01、房屋抵押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02、最高額抵押權登記。(設立、變更、轉移、確定)。
03、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3、地役權登記。
4、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房屋登記的程序:申請,受理,記載于登記簿,發證。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60個工作日;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四、房地產面積:是指在城鄉規劃、房地產開發和銷售、不動產登記以及國民經濟統計過程中用到的各類基本面積的統稱。
意義:
01、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內容。
02、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交易活動中的基本信息內容。
03、為其他部門提供應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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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