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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解釋】本條是關于征用的規定。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強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即直接使用。國家需要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和動產的原因,是搶險、救災等在社會整體利益遭遇危機的情況下,需要動用一切人力、物力進行緊急救助:所以,法律允許在此種情況下限制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國家以行政權命令征用財產,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剝奪所有權,征用只是在緊急情況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財產,緊急情況結束后被征用的財產要返還給被征用的單位、個人,因此征用與征收有所不同。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征收限于不動產,本條規定的征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
征用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時采用,因此國外通常在緊急狀態法中規定,但也有的國家在民法中做了規定,如意大利民法規定,“在發生公共事務、軍事、民事的重大緊急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對動產或者不動產進行征調。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考慮到征用如征收一樣也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本法對征用做了規定。由于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并可能給所有權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征用的采用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緊急情況,因此征用適用于出現緊急情況時,平時不得采用;(2)征用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3)使用后應當將征用財產返還被征用人,并且給予補償,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損失。
征用如征收一樣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同時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不是民事關系,征用的具體問題應由相關的行政法規定。因此,本條僅從民事角度做了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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