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資料,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有相應的技術裝備、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四)城市規劃修改(熟悉)
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當出現某些不能適應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情況時,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規模擴大需要適當擴大城市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寬度、走向等在不違背總體布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的審批程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規劃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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