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內
②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③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以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結論為依據
④造成損失應有合理界定,只應包括直接損失,不應含精神損失等間接損失。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商品房從交付之日起。
房地產交易基本制度:
①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②價格評估制度
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
②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④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⑤權屬有爭議的
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⑦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005年9月國務院決定:禁止預購人講購買的為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抑制投機)
2007年11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5年內不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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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