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房產經紀人考試教材 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房產經紀人考試 相關知識的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七章 房地產經紀合同
一、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概念(熟悉)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合同概念包括如下涵義:
首先,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是兩個以上當事人對于某種過去或將來的事實或行為,在有關權力和責任的理解和認識上相一致。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進行協商的結果,是經過協商而取得的認識上的一致。
其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任何人之間都可能通過協商而取得認識上的一致,但只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才能稱為合同。
第三,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協議的內容多種多樣,涉及到政治、法律、道德等各方面內容。只有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才是合同。
房地產經紀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與第三方之間的房地產交易的經紀服務而與委托人協商訂立的協議。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蓋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二、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主要特征(掌握)
1.房地產經紀合同屬于勞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提供方與被服務對象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這種勞務服務訂立的合同。
2.房地產經紀合同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力、承擔義務的合同,是商品交換最為典型的法律表現形式。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互為對價的關系,
3.房地產經紀合同是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取得權利必須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取得利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的代價,而支付相應的代價一方,必須取得相應的利益。這種代價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給付實物或提供勞務。但一方取得的利益與對方支付的代價,不要求在經濟上、價值上完全相等,只要達到公平合理的程度即可。
4.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一般為書面形式的合同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形式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主要是以是否是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要件為主。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講,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是一種勞務合同,不是直接表現房地產交易關系的合同,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但房地產經紀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是中外房地產市場的慣例。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