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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用地制度與政策
一、中國現行土地制度概念(熟悉)
全面理解和正確認識中國現行土地基本制度,需要把握下列內容:
(1)全部土地都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2)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制兩種。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體采取的是國家所有制的形式,該種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國家所有土地,簡稱國有土地,其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又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4)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具體采取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形式,該種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簡稱集體土地。農民集體的范圍有下列三種:①村農民集體;②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③鄉鎮農民集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①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行使所有權;②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③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5)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更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里所說的城市是指國家設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規中的城市含義。如1989年公布的《城市規劃法》指出:“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這里所說的市區與統計口徑上的市區也不相同,不包括城市郊區。《中國城市統計年鑒》等使用的市區一詞,指的是城市行政區劃內除市轄縣以外的區域,包括城區和郊區。
建制鎮既不屬于《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說的城市范疇,也不屬于其所說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范疇。關于鎮的土地所有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