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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法規概述
一、房地產業概述(熟悉)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于第二產業;房地產業兼有生產(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等多種性質,屬于第三產業。
二、房地產業的行業細分(熟悉)
房地產業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其中,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稱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又分為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因此,房地產業可分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服務業又可分為物業管理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又可分為房地產咨詢業、房地產估價業和房地產經紀業。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具有單件性、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回報率高、附加值高、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等特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具有不連續性。
目前,我國房地產業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占主體地位。
物業管理業主要是對已建成并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并提供相關服務。物業管理不同崗位要求的人員知識水平差異較大,其中的高層次專業人員是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業是勞動密集和知識密集的行業。
房地產咨詢業務主要由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
房地產估價業主要是分析、測算和判斷房地產的價值并提出相關專業意見,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房地產買賣、抵押、征收征用補償、損害賠償、課稅等提供價值參考依據。房地產估價業是知識密集型行業。
房地產經紀業主要是幫助房地產出售者、出租人尋找到房地產的購買者、承租人,或者幫助房地產的購買者、承租人尋找到其欲購買、承租的房地產,是房地產市場運行的潤滑劑。房地產經紀活動由房地產經紀人員來完成,房地產經紀機構主要是為房地產經紀人員提供平臺和品牌。房地產經紀業是知識密集和勞動密集的行業。
三、房地產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熟悉)
(一)房地產法的概念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房地產法包括調整房地產產權、開發、經營、使用、交易、服務、管理及其他與房地產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狹義的房地產法一般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二)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
房地產法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既不是調整一般的民事關系,也不是調整普通的商品交易關系,它調整的是與房地產開發、交易和管理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具體地說,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包括房地產開發關系、房地產交易關系、房地產行政管理關系及物業管理關系。
四、房地產法律體系(熟悉)
房地產法律體系是指各種不同層次的調整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內在聯系而組成的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從立法層次上看,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憲法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無論是房地產立法或執法都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專門法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
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以下簡稱《物權法》)、《民法通則》、《城鄉規劃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等。這些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是房地產法律體系中的最重要的法律規定,都是制定有關房地產法規、規章的依據和基礎。
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掌握)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與房地產經紀活動直接相關的規定有房地產交易、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內容。
一、房地產交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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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