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和國土資源部《劃拔土地目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用地和軍事用地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用地:①辦公用地。②安全、保密、通信等特殊專用設施。
(2)軍事用地:①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②營區、訓練場、試驗場。③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④軍用洞庫、倉庫、輸電管線、輸油管線、輸氣管線。⑤軍用通信、通信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⑥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⑦其他軍事設施。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供水設施、燃氣供應設施、供熱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廣場、綠地等。
(2)公益事業用地:包括非營利性郵政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公益性科研機構、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等。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這類用地是指由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引進外資以及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防洪、防漬、治堿、農田灌溉、水力發電、江河治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等水利工程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監獄、戒毒所、看守所、臺安拘留所等。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程序
(1)申請。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和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審批權限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審批。根據用地申請書有關文件,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城市政府,審核、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3)繳費,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規費。
(4)撥地。經城市政府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發證。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條件。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除滿足以下條件外,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兩種途徑:①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由受讓人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②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3)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劃撥建設川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的金額不應包括上地價格,因抵押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造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政府可以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6)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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