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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的相關規(guī)定
1.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規(guī)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tǒng)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2.關于保修期義務的規(guī)定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fā)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
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在保修期限內,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建設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建設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保修范圍。
3.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guī)定
按照現行規(guī)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扣留每期工程進度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2]3 94號)規(guī)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規(guī)定:“發(fā)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fā)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有些地方和行業(yè)根據自身特點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缺陷責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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