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某工程,參照定額工期確定的合理工期為1年,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此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建設單位提出如下要求:①總監理功臣是代表負責增加和調配監理人員;②施工單位將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請直接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后撥付工程款③項目監理機構增加平行檢驗項目。
事件2:在基礎工程施工中,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有部分構件出現較大裂縫,為此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經檢測及設計驗算,需進行加固補強,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了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加固補強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按工作程序進行出之后,簽發《工程復工令》。
事件3:為使工程提前完工投入使用,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前3個月竣工。于是,施工單位在主體結構施工中未執行原施工方案,提前拆除混凝土結構模板。專業監理工程師為此發出《監理通知單》
,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以工期緊、氣溫高和混凝土能達到拆模強度為由回復。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再矜持整改要求,因氣溫驟降,導致施工單位在拆除第五層結構模板時混凝土強度不足,發生了結構坍塌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重傷和110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建設單位所提出要求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的做法。
2、針對事件2,寫出項目監理機構在簽發《工程復工令》之前需要進行的工作程序。
3、針對事件3,分別從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方面分析事故等級,并綜合判斷該事故的最終等級。
4、針對事件3的安全事故,分別指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是否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1)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增加和調配監理人員;
正確做法: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增加和調配監理人員。
(2)不妥之處:施工單位將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請直接報連建設單位;
正確做法:施工單位將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請提交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在14天內完成審核,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批同意后,自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發包人最遲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2、在加固補強完畢后,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申請,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連的工程復工報審表及有關資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
3、2人死亡屬于一般事故,9人重傷屬于般事故,110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屬于較大事故。該事故的最終登記為較大事故。
4、(1)建設單位有責任,發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該工程定額工期確定的合理工期為1年,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前3個月竣工,超過20%,不合理。
(2)監理單位有責任,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再堅持整改要求不正確,施工單位拒不整馥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3)施工單位有責任,承包人應修訂進度計劃及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趕工措施,而不是違反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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