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計劃分配到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計劃分配到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第三條 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批準轉業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由市軍轉辦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本市駐軍同職務等級軍隊轉業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本規定第五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準合并計算后,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本市駐軍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當年政府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由市財政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有關政策。
第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市軍轉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九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本市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十條 軍隊轉業干部在服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市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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