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從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結婚時或隨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隨軍,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2年以上的;
(四)夫婦同為軍隊干部,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婦同為軍隊干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時轉業,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并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六)夫婦同為軍隊干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并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并且身邊無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并且是獨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結婚的;
(十)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并連續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從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戶口在本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以上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二、不予接受條件
軍隊轉業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含)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或者被勞動教養喪失干部資格的。
三、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建設需要,成建制成批軍隊干部的轉業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普通高等院校畢業且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軍隊轉業干部,經市軍轉辦批準,可不受接收條件和安置計劃的限制,另行辦理。
五、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但符合其他接收條件,又確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經批準,可以接收安置,另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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