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房產經紀人考試時間是10月18、19日,2014年衡水房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時間為2014年7月18日—8月5日17:30,繳費截止時間為2014年8月15日17:30,詳情如下:
一、2014年度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0月18、19日舉行,考試地點分別設在石家莊市、唐山市和秦皇島市。報考人員在網上填報信息時按照工作單位屬地原則選擇“考區”,其中選擇“考區”為唐山、滄州、廊坊、承德的報考人員,考試地點統一設在唐山市;選擇“考區”為秦皇島的報考人員,考試地點統一設在秦皇島市;選擇 “考區”為石家莊、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衡水的報考人員,考試地點統一設在石家莊市。
二、2014年我省統一采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的方式組織報名,時間為:7月18日至8月5日17時30分,河北省人事考試網網址是:www.hebpta.com.cn。2014年起,我省實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網上繳費截止時間為8月15日17時30分。
報考人員按要求在網上填報報考信息,上傳近期照片,保存提交,照片審核通過后即可打印報名表。報考人員持打印的報名表1份(在每張報名表右上角粘貼一張備用照片)和相關證件(學歷證、學位證、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年限證明、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于8月4日到市房管局進行報名資格初審,相關材料要求審查原件,報名表、部分科目免試表和證件復印件要有審查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通過資格初審并在審核表上加蓋市房管局公章后,市房管局人事科匯總后于8月5日到市人力資源大廈802室進行資格復審。
各市人事(職稱)考試中心不再進行現場收費,全部實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需準備具有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聯卡用于網上繳費;
符合部分科目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進行現場報名資格審查時,還須提交部分科目免試表(附件)1份和相關免試材料(學歷證、學位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年限證明、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1份。部分科目免試表可從網站下載,手工填寫即可。
報考人員須按照如下要求準備報名材料:報名表、部分科目免試表、工作年限證明及有關證件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負責人員簽字;工作年限證明采用“制式證明”(附件,可從報名網站下載);若工作年限需將在不同單位工作年限累計方符合報考條件,則須分別開具工作年限證明;報名表相關材料復印件與部分科目免試表相關材料復印件,各自單獨準備,不合并使用。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試實行網上打印準考證,考試機構不再制發。自10月11日起至考試開始,報考人員可登錄網站報名系統自行打印準考證。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準考證的,視為主動放棄參加考試。
三、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①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②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③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④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⑤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二)已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在報名時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四、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型,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考生應考時應自備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考試管理機構要為考生統一準備草稿紙。
五、各科目考試范圍及對考生應具備能力的具體要求,請查閱《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六、根據冀價行費[2013]54號文件有關規定,收費標準為:報名費每人10元,筆試費每人每科63元。
七、相關要求
(一)根據《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于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16號)精神,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
為便于統計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相應考試的情況,各地在上報報名人員信息時,應準確填寫“國籍(地區)”欄目信息。
(二)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已帶入考場的要切斷電源,并與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三)考生進入考場,監考老師要仔細核查準考證和身份證,并指導考生在答題卡或答題紙的指定位置正確填涂準考證號和姓名。監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單上認真填寫缺考人員的姓名和準考證號,并在對應答題卡上填(涂)寫缺考人員的姓名、準考證號和缺考標志。監考人員不得將“缺考”或“違紀”章加蓋于答題卡填涂信息的區域內,以免影響閱讀答題卡。
(四)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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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d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