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和參加社會保險的通知
信息類型: 三支一扶--相關文件 (2010-04-01)
粵人社發〔2010〕102 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全國2009年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中組部、人社部等8部門《關于做好2009年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39號,以下簡稱人社部發〔2009〕39號文)的要求,從2009年起,“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須參照本地鄉鎮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后工資收入水平的標準(以下簡稱鄉鎮事業單位初任人員工資標準)確定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并參加社會保險。為落實上述政策,現就提高“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和參加社會保險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工作、生活補貼標準
從2009年9月份起,我省“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從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200元,統一由省財政承擔。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三支一扶”辦)根據我省2010年3月份“三支一扶”大學生在崗人數,將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增加部分(2008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不參加社會保險,共2400元;2009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每人每月400元,代扣掉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132元,共1608元)于2010年3月下旬補發到“三支一扶”大學生個人賬戶。
鑒于2009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已參加社會保險,原安排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每人每年2000元的交通補貼、醫療費補貼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補貼只保留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補貼。此項調整針對2009年以后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2008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不參加社會保險,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統一為“三支一扶”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人社部發〔2009〕39號文關于“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由負責發放‘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的部門繳納”的規定,我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統一由省財政繳納。鑒于我省各地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不統一,為便于操作,統一規定如下:
(一)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每人每月1200元標準確定。按照單位繳納養老保險20%,失業保險1%,醫療保險6%,工傷保險0.5%,生育保險0.5%;個人繳納養老保險8%,失業保險1%,醫療保險2%的標準,省財政每月為每名“三支一扶”大學生參加社會保險繳納336元。“三支一扶”大學生每人每月個人繳納132元。
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到全省統一繳費基數的,按統一繳費基數繳納;工作所在地繳費基數超過全省統一繳費基數的,由所在地政府和個人分別負責補足單位及個人繳費差額部分。
(二)“三支一扶”大學生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由省財政根據在崗“三支一扶”大學生人數統一劃撥至省“三支一扶”辦;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省“三支一扶”辦按月從 “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中代扣,每月由省“三支一扶”辦統一將省財政撥付的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的代扣部分一同劃撥至承擔“三支一扶”工作任務的地級以上市“三支一扶”辦,由市“三支一扶”辦按月繳納。
市“三支一扶”辦請務于2010年3月26日前將專項用于參加社會保險賬號、開戶銀行及戶名報省“三支一扶”辦。
工作所在地繳費基數超過全省統一繳費基數的,由所在地市“三支一扶”辦統籌辦理。
(三)“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終止“三支一扶”服務的,從省“三支一扶”辦批準或確認終止服務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工作、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
(四)我省“三支一扶”大學生參加社會保險從2009年9月執行。省“三支一扶”辦將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省財政撥付的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的代扣部分在2010年3月統一劃撥至市“三支一扶”辦。各市“三支一扶”辦須在2010年3月統一為“三支一扶”大學生參加社會保險,并補買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的社會保險。
(五)市“三支一扶”辦每月1號前將上月為“三支一扶”大學生購買的社會保險名冊報省“三支一扶”辦。
聯系人:許健逵、張國強; 電話:(020)83133951,83134959
傳 真:(020)83339935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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