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
第六節 城鎮住房救助法規與政策
【知識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方式與保障面積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一般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 (一)保障方式 (重點)
1、對象: 領取低保的并且其住房面積符合規定的;
2、主管部門: 各級建設 (住房保障)部門
3、保障方式:貨幣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
(1)貨幣補貼 :發放住房補貼,由對象自行承租住房;
(2)實物配租 :提供住房,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積
1 、保障面積標準的確定應依據:
(1)當地平均住房水平;
(2)財政承受能力;
(3)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和結構,以戶為單位。
2 、廉租住房面積
(1)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 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2)采取實物配租的 :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3)新建的廉租房面積控制在50 平米以內 ,并根據實際居住需要,合理確實套型結構。
【知識點】廉租房資金保障和房源
(一)資金來源:
1、年度財政預算;
2、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3、不低于 10%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4、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
5、其他社會捐贈和籌集的資金;
6、中西部的國家財政補貼。
(二)住房來源:1、政府新建;2、收購的住房;3、騰退的公有住房;4、社會捐贈的住房; 5、其他渠道住房。
【知識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2、申請家庭人均現在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3、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盤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申請與審核
1、申請人為戶主,由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條件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上一級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5、符合條件的,公示期限為15日,無異議的登記并通知申請人,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知識點】廉租房的保障的監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監督管理部門
1、建設部門應主管廉租房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檢查,建立檔案,隨時走訪低收入家庭人情況變動;
2、已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按年度據實報告家庭的變化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對申報進行核實、并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二)廉租房的退回:
(1)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房內居住的
(2)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授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城市廉租住房申請者與管理者的法律責任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方的法律責任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2)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3)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
(4)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2.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方的法律責任
(1)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2)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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