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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測試題七

發表時間:2018/11/22 14:33: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項選擇題

1.我國刑事審判模式正處于由職權主義走向控辯式的改革過程之中,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中,下列哪一選項體現了這一趨勢?

A.擴大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B.延長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C.允許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D.增設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答案】C

【考點】刑事審判模式

【解析】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審問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居于主導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辯雙方積極性的審判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式訴訟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兩種審判模式之間具有相互對立性,但二戰以后,兩種審判模式出現相互融合、相互借鑒定吸收的發展趨勢。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刑事審判模式呈現強超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特點。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審判模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訴訟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沿著控、辯對抗式庭審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進展。如進一步強化辯護職能,改革辯護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了強制辯護的適用范圍,強化了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申請調取證據權、申請回避權以及保守職業秘密權等執業權利,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完善證據制度,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了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和證人作證補償制度,同時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強化審判中心職能,擴大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增設公訴案件當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決審判實際需要,延長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上述審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辯式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C項當選。四個選項中除C項對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改革的表述不準確外,A、B、D項都是我國刑事審判控辯式改革的內容,所以,正確選項為C項。

2.A市某縣土地管理局以劉某非法占地建住宅為由,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還所占土地。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復議機關只能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則無權再提起行政訴訟

C.劉某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D.若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某縣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強制執行

【答案】C

【考點】行政復議

【解析】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土地管理局行政行為的復議可以向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向某縣政府,A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所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B錯誤。

根據《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C正確。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并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D錯誤。

3.某法院對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后該法院發現判決書將支付房租數額10000元誤寫成了1000元。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補正錯誤的裁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B.通知收回判決書,重新制作判決書

C.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D.裁定撤銷判決書,重新制作

【答案】A

【考點】裁定的適用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本題對裁定的適用范圍進行考查,可知A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

1.1983年3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標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國務院制定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商標法實施條例》是部門規章

B.《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司法解釋

C.《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標法》

D.《商標法實施條例》是《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母法

【答案】BC

【考點】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

【解析】A選項,《商標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屬于行政法規。A項錯誤。

B選項,《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所作的解釋,屬于司法解釋。B項正確。

C選項,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C項正確。

D選項,《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商標法》問題所作的說明,其母法為《商標法》。D項錯誤。

2.渝城有限責任公司因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哪些是錯誤的?

A.為抵償甲公司債務而承攬了甲公司的一項工程

B.以清算組為原告起訴債務人

C.留足償債資金后將公司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D.從公司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

【答案】AC

【考點】破產分配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A選項,清算組無權承攬甲公司的工程。A項做法錯誤。

B選項,清算組可以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此可以以清算組為原告起訴債務人。B項做法正確。

C選項,公司在未清償各項債務前,不得將財產分配給股東。C項做法錯誤。

D選項,清算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清償。D項做法正確。

3.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決。下列有關仲裁裁決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B.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據此認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缺席裁決

C.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或根據調解結果制作裁決書

D.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答案】ACD

【考點】仲裁裁決。

【解析】A項:《仲裁法》第55條:“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此項正確。

B項:第42條第2款:“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選項中所述“認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不正確,僅可以作出缺席裁決,此項錯誤。

C項:第51條第2款:“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項正確。

D項:第57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第56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此項正確。

4.吳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吳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并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是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3月1日,李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基于對判決書的信賴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入住了該房屋。4月1日,吳某又就該房屋和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在查閱了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仍歸吳某所有后,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于5月10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5月10日前,吳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張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答案】BD

【解析】A、B選項,《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此,2月1日,法院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盡管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自法律文書發生效力時歸李某所有。A項錯誤,B項正確。

C、D選項,《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因此,李某基于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進行處分時,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張某雖然支付了購房款,但是沒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所有權未轉移。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

5.下列各選項中,哪些屬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臺所得租金

B.果樹上已成熟的果實

C.動物腹中的胎兒

D.彩票中獎所得獎金

【答案】AD

【考點】孳息

【解析】本題較為簡單,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產生的收益。出租柜臺所得租金、彩票中獎所得獎金均屬于法定孳息,果樹上成熟的果實屬于天然孳息,動物腹中的胎兒尚未脫離母體,不能作為獨立的物,還不能作為天然孳息,由此可知AD項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

1.“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成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為實際的法律,即成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為人的實際的自由存在。”關于該段話,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從自由與必然的關系上講,規律是自由的,但卻是無意識的,法律永遠是不自由的,但卻是有意識的

B.法律是“人的實際的自由存在”的條件

C.國家法律須尊重自然規律

D.自由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

【答案】BCD

【考點】自由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法的自由這一價值與必然(規律)之間的關系。法律必須體現自由和保障自由。而“自由”并不是隨心所欲的任性,需要立法者有意識地按照“自然規律”制定法律,這就是“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符合、而不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法律,才是“實際的法律”、“自由的存在”,這樣的法律規則是人獲得自由的條件,使人成為“實際的自由存在”。因此A選項錯在“法律永遠是不自由的”。B選項正確。C選項正確。D選項正確。自由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是評價良法、惡法、法律進步的基本標準之一。

2.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轄市)東城區的林劍與居住在B市西城區的鐘陽(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區正和鋼鐵廠的同事)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鐘陽向林劍借款20萬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連本帶息一并返還。合同還約定,如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可向B市東城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至2017年2月,鐘陽未能按時履約。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鋼鐵廠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調解委員會委派了三位調解員主持該糾紛的調解。

請回答第95—97題。

97.如調解成功,林劍與鐘陽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相關人員希望該調解協議被司法確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由林劍或鐘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

B.應由林劍、鐘陽共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

C.應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方式,也可以是口頭方式

D.對申請的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區法院、B市東城區法院和B市北城區法院

【答案】BC

【考點】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解析】《人民調解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94條也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這兩個條文的規定,B、C兩項正確,A、D兩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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