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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測試題八

發表時間:2018/11/22 14:40: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項選擇題

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未提出抗訴或者上訴,但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第一審民事部分判決正確,但刑事部分判決有錯誤。第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指令下級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

B.裁定將全案發回重審刑事部分

C.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部分,同附帶民事部分一并審理,依法判決

D.裁定將刑事部分發回重審

【答案】C

【考點】全面審查原則

【解析】根據《刑訴法解釋》第33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C正確。

2.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發現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審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該檢察分院按下列哪一個程序處理是正確的?

A.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B.向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C.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D.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答案】C

【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解析】本題考查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三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無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只能將此情況報請市人民檢察院,由市人民檢察院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C正確。

3.黃某倒賣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審終結。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黃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達了判決書,黃某當即提起上訴,但于6月13日經法院準許撤回上訴;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訴,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于6月17日向同級法院撤回了抗訴。關于一審判決生效的時間,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答案】D

【考點】期間;撤回上訴與抗訴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本題中,6月9日送達判決書,10日開始計算上訴、抗訴期限,19日為上訴、抗訴期的最后一日。6月13日被準許撤回上訴,以及6月17日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都是在上訴、抗訴期滿之前。依據《高法解釋》第308條的規定: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本題的上訴、抗訴期滿之日是6月20日,一審判決生效的時間是6月20日,故正確答案為D項。

二、多項選擇題

1.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趙某因故意殺人罪和販毒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對案件進行復核時,認為張某販毒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B.錢某因綁架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復核時,發現錢某綁架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綁架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搶劫罪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孫某伙同李某持槍搶劫銀行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進行復核時發現孫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

D.周某伙同吳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被分別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周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吳某的死刑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周某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對吳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考點】死刑復核的處理方式。

【解析】AB選項,根據《高法解釋》第351條的規定: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并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故AB項做法均符合法律規定,應選。

CD選項,根據《高法解釋》第352條的規定: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故CD項做法均符合法律規定,應選。

2.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庭前審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發現被告人張某在起訴前已從看守所脫逃的,退回檢察院

B.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搶劫案,檢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斷上訪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C.起訴時提供的一名外地證人石某沒有列明住址和通訊處的,通知檢察院補送

D.某被告人被抓獲后始終一言不發,也沒有任何有關姓名、年齡、住址、單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線索的,不予受理

【答案】AB

【考點】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

【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0條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后,指定審判人員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三)是否移送證明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并附證明相關財物依法應當追繳的證據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六)當事人已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八)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九)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由法條可知AB兩項做法正確,CD做法錯誤。

3.關于公檢法機關的組織體系及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對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發布通緝令,應報有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B.基于檢察一體化,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是指檢察系統整體獨立行使職權

C.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上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二審抗訴不當的,可直接向同級法院撤回抗訴

D.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指導關系,上級法院如認為下級法院審理更適宜,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答案】ABC

【考點】專門機關的職權專門機關組織體系

【解析】A選項正確。我國公安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和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故A正確。

B選項正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領導體制上,我國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實行“檢察一體,上命下從”領導體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參與、指揮下級檢察院的辦案活動。整個檢察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于外部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行使檢察權,這在理論上又被稱為檢察一體化,B項正確。

C選項正確。《刑事訴訟法》22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故C項正確。

D項錯誤,不當選。《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可見我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僅如此,各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人民法院也無權干涉,即使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上級人民法院也只能通過指定管轄、審級制度、審判監督程序等法定的程序依法實行監督。本法第26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但并未規定上級人法院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下級法院無權審判由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故D項錯誤。

4.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盜竊被檢察院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可以附帶的條件,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完成一個療程四次的心理輔導

B.每周參加一次公益勞動

C.每個月向檢察官報告日常花銷和交友情況

D.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

【答案】ABC

【考點】未成年人程序附條件不起訴

【解析】《高檢規則》第497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高檢規則》第49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二)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五)接受相關教育;(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A項正確,當選。根據上述規定,A項所述屬于《高檢規則》第498條規定的第(一)項的內容,故A項正確。

B項正確,當選。B項所述屬于《高檢規則》第498條規定的第(二)項的內容,故B項正確。C項所述屬于《高檢規則》第497條規定的(二)項的內容,故C項正確。

D項錯誤,依據《高檢規則》第497條規定的第(三)項,可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而不是D項所述“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故D項錯誤。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或者出具證明文件?

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鑒定不服,要求重新鑒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鑒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

【答案】D

【考點】鑒定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2012年新的刑訴法規定,對于人身傷害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不再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AB錯誤。

第254條第四款規定:“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D正確。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因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申請取保候審的鑒定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甲(20歲)和乙(17歲)是盜竊案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某律師為辯護人,乙的父親(在國家機關任現職)擔任乙的辯護人。乙的父親有權行使下列哪些訴訟權利?

A.有權獨立進行辯護

B.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C.有權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后,不經乙同意,提出上訴

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

【答案】AC

【考點】辯護人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辯護人和辯護律師權力的區別。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都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A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后,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非辯護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B錯誤。

第216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訴。”乙的父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獨立地提起上訴,C正確。

第37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非律師辯護人的會見權需要獲得相關機關批準,不是獨立的會見、通信權,D錯誤。

7.關于我國刑事起訴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實行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

B.公訴為主表明公訴機關可主動干預自訴

C.實行的起訴原則為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

D.起訴法定為主要求凡構成犯罪的必須起訴

【答案】AC

【考點】刑事起訴制度。

【解析】A項:我國刑事訴訟的起訴制度采用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該項表述正確。

B項:公訴為主是指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提起自訴,以公訴為主并不意味著公訴機關可主動干預自訴,該項說法錯誤。

C項:在起訴原則上,我國采用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該項說法正確。

D項:我國采取起訴法定主義,兼采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對起訴有一定的裁量權,雖然裁量權受到嚴格限制,但也有一定的裁量權,對于構成犯罪的,若符合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檢察院也可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該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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