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有關法規“批準”生效的情形哪一個是錯誤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C.省、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D.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答案】C
【解析】C選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之規定可知,省、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并不需要報全國人大常會批準即可生效,C選項錯誤。
2.王先生駕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酒店停車場內。飯后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生爭執。本案應如何處理?
A.基于不當得利,王先生須返還5元
B.基于無因管理,王先生須支付5元
C.基于合同關系,王先生須支付5元
D.無法律依據,王先生無須支付5元
【答案】D
【解析】A項考查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的依據,因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題中王先生無給付義務但停車場依舊給付的,并不發生不當得利,此項錯誤。
B項考查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造成損失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題中停車場并非為了避免王先生的利益造成損失而提供服務,不構成無因管理,此項錯誤。
CD項考查合同。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達成,題中王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無任何一致意思表示,停車場主動向王先生提供服務又向其索取報酬于法無據,王先生無須支付任何報酬,C項錯誤,D項正確。
3.關于法律職業人員權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不能成立?
A.王法官在辦理案件時,臉部被當事人潑灑硫酸致傷,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準,王法官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
B.劉檢察官工作不負責任,在生效的起訴意見書中出現了文字表述錯誤,后果嚴重。為此,劉檢察官當年考核結果為不稱職。劉檢察官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復議
C.皮法官作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訴,要求妻子就職的公司給付被拖欠的十四個月工資
D.毛律師在接待一起離婚案咨詢時,以沒時間為由拒絕當事人希望其擔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答案】A
【解析】A項:該項考查法官的獎勵和懲戒。《法官法》第44條規定:“ 法官對人民法院關于本人的處分、處理不服的,自收到處分、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申請復議,并有權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由條文可知法官不僅可以提出申訴,還可以提出復議,A項說法錯誤。
B項:該項考查檢察官的考核制度。《檢察官法》第28條規定:“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由條文可知B項說法正確。
C項:該項考查法官的回避。《法官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關于規范法官與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關系的暫行規定》也規定,法官從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法官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由此可知法官擔任代理人只有兩個限制,第一,必須在離任后兩年內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第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的代理人和辯護人,除非是近親屬或者是監護人。本案中皮法官在另一法院以律師的身份擔任近親屬的代理人,無須回避,選項C說法正確。
D項:該項考查律師的權利。《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題中是委托之前,律師可以拒絕委托要求。D項說法正確。
4.中國籍公民張某與華僑李某在某國相識后結婚并定居該國。10年后張某在定居國起訴離婚,但該國法院以當事人雙方均具有中國國籍為由拒絕受理該案。張某遂向自己在中國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訴。依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
A.因雙方在定居國結婚,不應受理
B.因雙方已定居國外10年,不應受理
C.該中國法院有權受理
D.告知雙方先訂立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離婚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C項正確。
5.吳某(女)16歲,父母去世后無其他近親,吳某的舅舅孫某(50歲,離異,有一個19歲的兒子)提出愿將吳某收養。孫某咨詢律師收養是否合法,律師的下列哪一項答復是正確的?
A.吳某已滿16歲,不能再被收養
B.孫某與吳某年齡相差未超過40歲,不能收養吳某
C.孫某已有子女,不能收養吳某
D.孫某可以收養吳某
【答案】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收養的條件。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法》第6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故原則上孫某不能收養吳某。但是根據《收養法》第7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綜上可知,孫某可以收養吳某。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6.關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
B.當事人均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是處分原則的體現
C.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對等的權利,是同等原則的體現
D.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僅要自愿,內容也不得違法,是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的體現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A選項,《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體現的是處分原則。A項錯誤。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事人均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體現的是平等原則。B項錯誤。
C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因此,同等原則只適用于外國人。“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對等的權利”,體現的是平等原則。C項錯誤。
D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此規定是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的體現。D項正確。
7.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該公司年終召開董事會研究公司財務問題。在該董事會的決議內容中,下列哪一項是不合法的?
A.鑒于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已達300萬元,決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B.鑒于公司連年贏利,決定本年度稅后利潤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C.為擴大生產,將該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全部用于轉增股本
D.公司合法轉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東按原持股比例無償取得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法對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強制性規定。A選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題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已達300萬元,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可以不再提取。A項正確。
B選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公司的章程規定全部由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符合法律規定。B項正確。
C選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二款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將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全部用于轉增股本是錯誤的。C項錯誤。
D選項,法律并未對公司合法轉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東按原持股比例無償取得進行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D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
8.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查共同犯罪和共犯人的區分。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基本條件有三: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根據題目可知,高某是在周某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加入進來的,根據刑法學理論關于承繼的共同犯罪概念:先行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部分犯罪行為,在其實行行為尚未全部實行終了的時候,后行行為人明知這一犯罪事實而參與進來,或單獨或與先行行為人一同,將剩余行為實行完畢。所以高某在知道真相以后還為其照明提供幫助屬于承繼的共同犯罪,A正確,B錯誤。 根據《刑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周某與高某構成共同犯罪,而周某在搶劫中起主要作用,所以周某是主犯,C正確。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高某只是為周某的搶劫行為提供了幫助,所以高某是從犯,D正確。
9.甲17歲時搶劫他人財物,3年后案發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被立案偵查的還有甲的朋友乙。經查,乙并未參與搶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銷。關于此案的辯護,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未委托辯護人時,可以不給其指定辯護人
B.可以準許甲委托乙作為他的辯護人
C.可以準許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檢察院任檢察員的堂兄作為辯護人
D.可以準許甲委托他的正在該法院任人民陪審員的姐姐作為辯護人
【答案】ABD
【解析】辦呢題考查辯護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雖然甲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但在審判的時候已經20周歲,不屬于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范圍,A正確。
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刑訴法解釋》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乙的涉案部分被撤銷,乙可以作為甲的親友被委托成為辯護人,B正確。
甲的堂兄是檢察院現職人員又不屬于近親屬,不得被委托作為辯護人,C錯誤。
甲雖是人民陪審員但是甲的近親屬,可以作為甲的辯護人,D正確。
10.下列哪些選項的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戶竊取女士內衣
B.為了燃柴取暖而竊取他人木質家具
C.騙取他人鋼材后作為廢品賣給廢品回收公司
D.殺人后為避免公安機關識別被害人身份,將被害人錢包等物丟棄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查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構成。A選項,男性基于癖好入戶竊取女士內衣,其具有排除意思,且因為利用意思不限于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來進行,其仍具有利用意思。A項正確。
B選項,為了燃柴取暖而竊取他人木制家具,其具有排除意思,也具有利用意思。B項正確。
C選項,騙取他人鋼材后作為廢品賣出,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C項正確。
D選項,在具有毀壞、隱匿的意思的同時還具有其他動機,該動機不能評價為具有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時,不能認定具有利用意思。因此殺人后為了避免公安機關識別被害人身份將其錢包等物丟棄,沒有利用意思,不構成非法占有目的。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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