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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測試題十一

發表時間:2018/11/22 15:00: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選題

1.近年來,政法機關通過“大接訪”、“大走訪”、“大下訪”等做法,通過開門評警、回訪信訪當事人等形式,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關于這些做法的意義,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當的?

A.政法機關既是執法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

B.政法干警既是執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

C.人民群眾是執法主體,法治建設要堅持群眾運動

D.司法權必須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

【答案】C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執法為民,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里的“執法”是指在廣泛的內涵和外延意義上講的,是指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全部活動,不僅僅局限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行為。執法為民理念不僅鮮明的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而且科學明確地界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本質和目的,其基本內涵包括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和文明執法。

A、B選項,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響亮地回答了執法工作“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以及“為誰執法、靠誰執法、怎樣執法”的根本問題,鮮明地指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A、B項正確不應選。

C選項,執法主體必須是專門設置的享有執法權的國家機關,人民群眾沒有執法權,不是執法主體。C項錯誤應選。

D選項,以人為本是執法為民的根本出發點。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執法為民的根本出發點。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在執法目的上要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在執法標準上以人民滿意為本,在執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眾,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D項正確不應選。

2.甲、乙、丙、丁四國是海上鄰國,2000年四國因位于其海域交界處的布魯蘭海域的劃分產生了糾紛。同年,甲國進入該區域構建了石油平臺,并提出了劃界方案;2001年乙國立法機關通過法案,對該區域作出了劃定;2002年丙、丁兩國締結劃界協定,也對該區域進行劃定。2004年某個在聯合國擁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國際組織通過決議,提出了一個該區域的劃定方案。上述各劃定方案差異較大。根據國際法的相關原則和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的行為不構成國際法中的先占,甲國的劃界方案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

B.乙國立法機構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各方都應受其拘束

C.丙丁兩國締結的協定是國際條約,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對各方均有拘束力

D.上述非政府組織的決議,作為國際法的表現形式,對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解析】A選項考查先占制度。國際法上的先占是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先占的對象必須為無主地。二是先占應為“有效占領”。本題中的布魯蘭海域是爭議地而非無主地,不能構成先占,A項正確。

BC選項,布魯蘭海域的主權歸屬,甲乙丙丁四國存在爭議,他們之中任何一國或兩國單獨制定的劃界方案在沒有得到其他國家的同意之前,對其他國家都不具有約束力。

D選項,在聯合國擁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不是布魯蘭海域的主權享有者,因此,它提出的劃界方案對當事國也沒有約束力,D項錯誤。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3.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甲被乙打成輕傷。甲向法院提起自訴需要對傷情進行鑒定。對此,應當由下列哪類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A.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

B.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C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

D.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鑒定機構

【答案】D

【解析】AC選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 7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因此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且甲提起的是自訴案件,無權委托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來進行鑒定,A選項錯誤。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故C選項錯誤。

B選項,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的鑒定只有法定一種情形:罪犯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而甲的自訴傷情鑒定不屬于上述情形,B選項錯誤。

D選項,根據前述決定第2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由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鑒定機構鑒定是正確的。D選項正確。

4.個體工商戶乙欠繳營業稅15萬元,當稅務人員上門征收稅款時,乙組織甲等多人進行暴力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抗拒繳納,其中甲出手最狠,將一名稅務人員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偷稅罪

B.抗稅罪

C.故意傷害罪

D.抗稅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抗稅罪的認定和他罪的區別。根據《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那么對于這里的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是情節嚴重的抗稅罪結果加重犯還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抗稅罪數罪并罰或者是故意傷害罪一罪,根據學理與司法實踐我們要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如果行為人對于傷害或者死亡結果持故意的心態,包括間接故意,那么就應當按照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根據題目可知甲組織多人圍攻而且下手很重,很明顯對于重傷結果是有一個故意心態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C正確。

5.劉某利用到國外旅游的機會,購買了手槍1支、子彈若干發自用,并經過偽裝將其郵寄回國內。后來劉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槍搶銀行,即與丁某協商,以1萬元將其手槍出租給丁某。丁某使用該手槍搶劫銀行時被抓獲。對劉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A.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與搶劫罪實行并罰

B.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與非法出租槍支罪實行并罰

C.以走私武器、彈藥罪與搶劫罪實行并罰

D.以走私武器、彈藥罪、非法出租槍支罪、搶劫罪實行并罰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搶劫罪和槍支類犯罪。根據《刑法》第125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劉某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A錯誤。

第128條第二款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劉某不符合該罪的主體條件,不構成非法出租槍支罪,BD錯誤。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劉某在國外將槍支偽裝郵寄回國,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走私武器彈藥罪。劉某與丁某協商將手槍借給丁某讓其搶劫銀行,構成搶劫罪的共犯,對劉某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C正確。

二、多選題

6.根據國際公約有關規定,在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的情況下,關于賣方的此項義務,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賣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交

B.如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前移交,可以在該時間到達前糾正其中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

C.賣方行使糾正單據的權利使買方承擔不合理開支的,買方有權要求賠償

D.賣方在不使買方承擔不合理開支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移交單據的地點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 A選項,在國際貿易中,單據可能影響到買方是否能及時提取貨物和轉賣貨物,也會影響到買方辦理相關的海關手續。公約第34條對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進行了規定,依該條規定,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A項正確。 BC選項,如果賣方在約定的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則可在時間屆滿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形,但行使此項權利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同時,買方可以保留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知BC項正確。 D選項,買方承擔不合理開支的情況下,買方有權要求賠償,但是無權改變移交單據的地點和方式。故D項錯誤。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

7.王某是某電網公司員工,在從事高空作業時受傷,為賠償問題與電網公司發生爭議。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處理爭議?

A.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B.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C.可以不申請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

D.如果進行訴訟并按簡易程序處理,法院開庭審理時,可以申請先行調解

【答案】ABD

【解析】A選項,根據《勞動法》第79條第1款:“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規定可知A選項正確。

B選項,根據《勞動法》第79條第2款:“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可知B選項正確。

C選項,勞動爭議解決實行勞動仲裁前置,當事人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C選項錯誤。

D選項,對于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工傷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D選項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

8.可能構成戰時自傷罪的情況是:

A.預備役人員張某在戰時為逃避征召,自傷身體

B.戰士李某為盡早脫離戰場,在敵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陣地射擊時,故意將手臂伸于掩體之外,被敵人子彈擊中,無法繼續作戰

C.戰士王某戰時奉命守衛倉庫,站崗時因困倦睡著,導致倉庫失竊,為了掩蓋過錯,他用匕首自傷身體,謊稱遭到搶劫

D.戰士陳某為了立功當英雄,戰時自傷身體,謊稱在與偷襲的敵人交火時受傷

【答案】B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戰時自傷罪。根據《刑法》第434條規定: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選項,根據《刑法》第450條規定: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A選項中張某并不是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不能構成戰時自傷罪的主體,A項錯誤。

B選項,李某作為軍人,在戰斗中為了脫離戰場而故意使自己受傷,具有逃避軍事義務而自傷身體的行為,構成戰時自傷罪,B項正確。

C選項,王某的自傷行為并不是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倉庫失竊的過錯,所以不構成戰時自傷罪,C項錯誤。

D選項,陳某的自傷行為是為了立功,而不是逃避軍事義務,不構成戰時自傷罪,D項錯誤。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

9.張某一家共4口人:張某夫婦、兩歲的兒子及張父。張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節托人捎給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錢,其后音信皆無。1998年2月,對張某的歸來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張某死亡。張某和王某共有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現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將兒子送與李某收養。之后,王某與劉某結婚,但1年后劉某即病故。張某被宣告死亡后,對上述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的正確處理是:

A.應由王某、其子、張父平均繼承

B.王某應分得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

C.應全部由張父繼承

D.應全部由其子繼承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遺產的繼承。

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張某的財產應由王某、其子、其父平均繼承。題目中的 張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死亡后,其中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屬于王某所有,另外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是張某的遺產,由其配偶王某、張某之子和張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間房屋、1000元現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

10.某市檢察院審理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種情形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是聾啞人

【答案】AC

【解析】本題主要考察不起訴的種類。《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A選項,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符合上述情形(2),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A選項正確。

B選項,犯罪嫌疑人乙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不屬于法定不起訴的范圍,B選項錯誤。

C選項,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符合上述情形(5),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C選項正確。

D選項,犯罪嫌疑人丁某聾啞人,不屬于法定不起訴的范圍,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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